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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在四县一区试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探索农民生产生活所需资金筹集的有效途径

  • 发布时间:2014-11-06 07:35:08  来源:南昌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记者 万晓霞

  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出台《关于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积极探索农民生产生活所需资金筹集的有效途径,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在四县一区(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湾里区)范围内选择几个有条件的乡(镇)、村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

  引导民间资金投资

  据了解,我市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网点少、覆盖率低,部分农民投资创业、扩大生产、发展短平快项目受到很大程度的资金制约。与此同时,农民收入快速增长,部分富裕农民拥有大量闲置资金,为在农民之间开展资金互助合作创造了条件。“当前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试点,不但有利于对民间资金进行引导和疏通,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三农发展所需银行贷款不足的矛盾。 ”相关人士介绍说。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遵循“依托‘三农’、限制区域、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对内不对外”的总体要求。 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社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宗旨,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

  不得对城市居民和单位开展业务

  《意见》规定,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民担风险;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坚持民主管理且成员地位平等。吸纳社员股金、互助金和发放融通资金,严格限定在本社社员内进行,社员互助金占用费率上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试点阶段合作社发展社员和资金融通严格限制在一个乡(镇)或一个乡(镇)的一个村(几个村)。不得对城市居民和单位开展业务。”据介绍,合作社农民至少应占成员总数的80%;单个成员入股股金所占比重不超过10%,投入互助金不超过20万元;乡(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总规模不超过3000万元(股金+互助金),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总规模不超过1500万元(股金+互助金);单个成员融资一般在5万元以下,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村级”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如:ⅩⅩ县区ⅩⅩ乡镇或ⅩⅩ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成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符合哪些条件?

  《意见》规定,有10名以上符合社员条件的发起人。农民向资金互助合作社入股即社员的条件为: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失信行为;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每个股东不低于一股,每股不低于1000元,单个社员每个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经县区农办(农水局)批准)。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基础股金,即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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