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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对赌协议”注意三要点

  • 发布时间:2014-11-04 02:32:50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日不断有读者来信来电咨询,称公司因经济不景气,受困于与投资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而陷于困境,希望能给予指导帮助。部分企业因对赌协议遭遇困境的现象屡见不鲜,已备受商界关注。

  作为湖南唯一一家专业研究股权相关法律问题的律师事务所,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主任袁啸律师解释称,对赌协议也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在股权投资中,为对股权价值进行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等投资公司与目标公司或目标公司股东共同签署,约定某种情形,主要包括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企业上市和管理层去向的变动情形等。如果约定的某种情形出现,融资方有对股价行使估值调整的权利;如果约定的某种情形未出现,则投资方可行使该权利。就本质而言,对赌协议为中性条款,与其说具有双刃剑的特性,不如说对赌协议追求的是共赢的结果。只有融资方顺利完成预期的业绩目标,方能从PE处得到额外激励,也可使PE从中获利。

  由于国内法律对对赌协议的定义尚属空白,因此关于对赌协议的性质和合法性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袁啸指出,为使订立的对赌协议尽可能有效,尤应注意三大要点:一、不以对赌协议代替尽职调查。公司与投资人签订业绩对赌条款时,应将当期的股权价格进行明确约定,对未来业绩的估值持以合理并谨慎的态度,以免因估值与实际差距过大,导致补偿纠纷的双输结局。二、合理设定估值计算方式。公司对投资者进行业绩补偿存在一个前提,就是给予补偿的基准线,即投资当期经评估的公司净资产值所对应的股权价格。三、理性适用经济补偿协议。对于公司向投资者予以补偿的范围应以资本维持原则为限进行必要的限制。估值调整实际上是股权价格的调整,在公司与投资者进行对赌的模式中,该价格的后期调整构成了公司向股东返还出资,协议签订者可考虑纳入减资程序,以免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记者 曹开阳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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