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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推进政采预算综合改革

  • 发布时间:2014-10-29 09:07:55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于内部,全面规范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管,以精细化制度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于外部,全面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以社会监督倒逼预算单位提升政府采购预算质量。浙江省温州市财政局近期着力推进政府采购预算综合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与效益。

  近日出台的《温州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强调,政府采购预算是年度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要以年度预算为基础,遵循与年度预算统一布置、统一编制、统一审核、统一汇总、统一批复、均衡执行的原则。

  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方面,《办法》明确,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当年的年度预算编报要求和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组织编报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不得将预算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办法》还细化明确了政府采购预算编报的主要内容,其中包括预算项目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目录,规格及配置要求,数量、预算单价、采购预算资金合计,资金来源、需求时间。对编制方法,《办法》要求,各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将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支出预算单独列出,并细化到具体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下的具体采购项目。各预算单位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编制分类和编制政策,并提出,市财政局要对各预算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分项目进行审核。

  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方面,《办法》明确,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各预算单位不得组织实施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活动。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或政府采购预算内容发生变动的确需采购项目,应先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审批手续后,方可组织采购活动。原则上要求于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年度采购计划申报;年度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在预算指标下达后30日内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情况特殊的须向市财政局作出说明;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要求在11月30日前完成年度采购任务。市财政局应做好对申报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和资金的审核和批复。同时,《办法》还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出现的五类采购结余资金做出规定,并强调,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缓慢,特别是年底有大量政府采购预算结余的,采购单位应做出书面说明。

  除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温州市财政局此前还出台了《关于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统一公开政府采购预算的通知》,在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预算公开范围。《通知》要求,市本级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和采购方式的预算在采购公告环节全面实行公开,并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采购公告及采购(招标)文件内注明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同时要求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要分项或分包的,须公布各分项或分包的预算金额;要求投资总额在50万元(含本数)至200万元的基建工程采购项目和投资总额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修缮、装饰、环保、绿化、市政等分散采购目录内的工程采购项目,公布的预算金额要先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预算,再经市财政局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核确定。

  “全面公开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准确性,倒逼预算单位实编细编政府采购预算,从源头杜绝财政资金的浪费,进而更好地打造节约型政府机关。”温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负责人表示,政府采购预算是财政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推进采购预算信息公开还可以为财政预决算公开创造重要条件。同时,也可以为供应商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导供应商专注于产品本身及售后服务等方面的竞争,从而达到提高采购质量的目的。“从目前效果看,全面公开政府采购预算后的我市政府采购行为达到了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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