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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谁是违约方

  • 发布时间:2014-10-24 08:32:07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杨学友

  村民承包菜地后,因菜价回落收入减少而拖欠租金,为此村委会将其告上法庭。庭审时,该村民以村委会提供的水塘无水致其菜地减产为由主张减少承包费,对此,法院该如何判决?

  【案情】

  刘家湾村地处辽西滨海路南侧,早在2008年,受省加快环渤海经济带建设影响,滨海公路建成后,刘家湾村到市郊的距离大大缩短,交通变得非常便捷,菜农们进城送菜约20分钟就到。这样一来,菜农们种菜积极性高涨。因此,村委会在发包菜地时,农民们都抢着以高价承包。

  2011年初春,村委会新一轮发包菜地时,村民刘保满在招标发包中获胜。双方在《菜园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刘保满承包刘家湾村菜地15.6亩,承包费用为每年每亩380元,承包期限为5年,承包方应在每年一月底前一次性交清承包费,并另交2000元作为履行保证金。为方便其浇灌菜地,刘保满可与其他3家农户共用水塘一处。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此约定,任何一方如有违约,应按承包费总金额的20%赔偿对方违约金。

  然而,从2012年初开始,受全国党风廉政建设大环境影响,城市里的一些高档宾馆、饭店、酒楼对食品原料的需求量锐减,加上农村大棚蔬菜种植量的不断增加,包括蔬菜在内的各种农产品销售价格大幅回落,菜农的收入持续下降。为此,刘保满从2012年起迟迟不按时缴纳承包费,2年来共拖欠承包费11050元。村委会多次讨要,刘保满总是以种种理由推托。无奈,2014年2月初,村委会将刘保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给付菜地承包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庭审理过程中,刘保满突然提出反诉,表示村委会提供的水塘存水逐年减少,每到夏季大量用水之时,菜农们都抢着用水,根本不够用,导致其种植的蔬菜大量减产,因此是村委会违约在先,应减少自己的承包费,并由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为获取法庭支持,刘保满还特意提供了水塘夏季干旱几乎无水的照片佐证。同时,还提出早在3年前,村委会先前修村路时,曾欠其车辆运输费2000余元至今未还。但法庭最终并没有支持刘保满的反诉,依法判决其给付拖欠村委会的菜地承包费11050元,支付违约金1185.6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事后,经执行环节调解,考虑到刘保满承包菜地确实受种种原因影响而收入减少等实际情况,村委会经征得村民代表意见,与刘保满达成协议,只收取200元违约金。

  【说法】

  本案中,刘保满以承包菜地中的水塘无水和村委会先前修村路时曾欠其车辆运输费2000余元为抗辩理由提出反诉,主张减少承包费,法院之所以未予支持,是因为刘保满的反诉不符合法律要求。

  所谓反诉,是指在本诉进行中,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是为了抵销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反诉与本诉必须基于一个相互牵连的法律关系而产生。同时,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刘保满提出的反诉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在法庭上突然提出,而未按法律规定在开庭前的举证期限内提出。此种情形下,除非原告认可,否则,被告只能另行起诉,而不能在本案中解决。二是刘保满在本案中提出的两个“反诉”,一个不属于反诉,即村委会修路欠款与本案拖欠菜地承包费之间不是基于相互牵连的法律关系而产生,对此刘保满只能另行起诉村委会,主张偿还修路欠款;另一个是水塘无水致其菜地减产,虽构成反诉,但因双方承包合同中对水塘是否必须达到一定的存水量并未做出约定,并且水塘因干旱水量减少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并非人为所致,因此无论水塘是否缺水,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均不构成违约,也就不能成为刘保满减少承包费的抗辩理由。

  综上,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保满给付拖欠村委会的菜地承包费11050元,支付违约金1105元,是有法律依据的。(作者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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