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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借款加盖公章村委会应否连带偿还

  • 发布时间:2014-08-22 07:32:39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杨学友

  即将卸任的村主任以村委会的名义向他人借款15万元,并在借条上加盖村委会公章,却在陆续还款9万元后远走他乡。出借人以借款人和村委会为共同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那么,法律会支持谁呢?

  【案情】

  张家村村主任张某与邻村三河屯村村主任肖某是老相识。2011年3月初,三河屯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前夕,即将卸任的肖某打算办一个家庭养殖场,便以村里要搞综合服务公司为由向张某提出借款15万元。为日后还钱有个保证,张某提出最好加盖上三河屯村村委会的公章。肖某答应了,二人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利息为15%,并加盖了公章。3天后,张某将15万元打入肖某提供的个人账号内。此后2年时间里,肖某先后3次向张某共还款9万元。2013年春,肖某与老伴一起投奔女儿去了省城。张某几次找肖某还款联系不上,便于2014年1月初,一纸诉状将肖某和三河屯村村委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6万元及所借款全额利息。

  法庭审理认为,肖某在离任前利用掌管村委会公章之机,未经村委会授权擅自以村委会名义向张某借款,其出具的借条虽加盖了村民委员会公章,但实为肖某个人借款并用于家庭经营活动,且事后亦未得到村委会的追认,该借款应认定为肖某个人借款。张某借款给肖某时明知三河屯村正在换届选举,且知道肖某即将卸任,按常理不可能再因村里搞服务公司而借款,因此其借款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综上,法庭遂依法判决肖某向张某偿还欠款6万元及利息,三河屯村村委会不承担还款责任。

  【说法】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肖某以村委会名义借款,未经村委会授权,且事后亦未得到村委会的追认,其擅自越权代理行为对村委会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为了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合同法》第50条规定了“表见代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也就是说,如果本案中张某并不知道肖某以村委会名义借款是超越职权,那么三河屯村村委会就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中,张某也曾长期担任村主任,应当知道下列事实:其一,乡里有统一规定,凡年满60周岁,原则上不得参与村委会成员竞选;其二,张某与肖某是多年的老相识,对肖某年过60岁的情况应当知道;其三,既然肖某借款时即将离任,按常理就不可能为办理村委会新上项目而借款;其四,张某是将出借款打入肖某的个人账户,而不是打入三河屯村村委会财务账户;其五,肖某借款后,先后3次个人还款,也间接说明张某应当知道肖某是个人借款。综上分析,张某在出借款时,应当知道肖某实为个人借款,其加盖村委会公章行为是超越权限行为。因此,张某要求三河屯村与肖某共同偿还欠款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此案也从一个侧面警示村委会,应加强公章管理,防止个别村干部越权擅自利用村委会公章乱作为,侵犯村委会及全体村民利益。

  (作者系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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