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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首套房贷 仅限普通住房

  • 发布时间:2014-10-16 03:29:28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杨群)记者昨天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了解到,对于居民家庭合理住房贷款需求的支持,根据央行总行口径,强调是“普通商品住房”。

  9月30日央行、银监会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指出:“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房贷新政出台后,市场最关心的问题集中在:如果名下贷款结清,但如果再购买的不是“普通住房”,还能否放宽享受首套房贷的标准?

  就在央行、银监发出《通知》后一周左右,有市场传言称个别商业银行内部出台的执行细则在表述中将“普通商品住房”简略为“商品住房”。昨天,央行上海总部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目前执行的是央行总行统一的标准,并不存在将标准从“普通商品住房”放宽到“商品住房”的情况。央行工作人员称,“非普通住房”不执行首套房贷。

  市场之所以关心新规是否强调针对“普通商品住房”,是因为目前不少潜在的改善型购房者,在买第二套住房时,看的房源往往都超出了“普通商品住房”的标准。上海普通商品住房标准是在2012年3月1日起执行的,标准包括“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内环线以内的低于330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20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160万元/套”等。2012年后上海房价有所上涨,但这一标准没有变化。不少买房者的改善型购房,已经超过标准。也就是说,如果银行对于居民家庭住房贷款需求的支持限于“普通商品住房”,能够享受政策的购房者比此前市场乐观预期的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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