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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赘儿不养父母老夫妻起诉维权

  • 发布时间:2014-09-26 02:31:28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孝敬父母天经地义,即使女儿出嫁或是儿子做了上门女婿,赡养父母依然是其应尽的义务。近日,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七旬老人起诉入赘女方的儿子未对自己尽到赡养义务的纠纷案件。

  家住豫西南的林某夫妻都已年过七旬,共生育了4个儿子。由于早年家境困难,他们让三儿子做了上门女婿,现在4个儿子的生活都美满幸福。但是,两位老人却日益年迈,每月仅靠社区发放的120元钱维持生计,生活十分困难。

  去年,林某摔了一跤,受伤花费了几万元的医药费,虽然参加了“新农合”,但还是欠下了几千元钱的医药费。

  然而,对于这笔医疗费以及父母的生活费,4个儿子却相互推诿。大儿子和小儿子认为:“既然都是儿子,父母的花销就应该4人平摊。”而三儿子则坚持:“我已做了上门女婿,按习俗,父母应由老大、老二、老四来养,我不应赡养老人。”

  由于4个儿子互不相让,甚感心寒的老夫妻一怒之下将他们告上了法庭。在调解过程中,三儿子始终认为:“我入赘别家后,父母不像对其他仨兄弟一样为我们盖房子,现在掏钱的时候又让我出,这也太不公平了!况且我们还有女方父母要赡养……”

  经过西峡县法院法官细致劝解,最终4个儿子达成调解协议:老大、老二、老四每月给付两位老人150元,欠下的药费三人各出3000元;考虑到三儿子已入赘,就给付老人赡养费每月100元,欠下的医药费出2000元。

  法官说法: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出嫁的女儿和入赘的儿子也不能例外。在我国现阶段,由于保障制度的不完善,老年人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老年人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作为司法部门,面对此类案件时要尽可能采取调解等方式妥善解决,既保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又尽力维持亲情与和睦的家庭关系。贾玉仙苏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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