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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造假将列入“黑名单”

  • 发布时间:2014-09-25 14:32:30  来源:山东商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商报济南消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脚步越来越近了,记者了解到,从10月1日起至明年6月30日,省城所有市场主体将开始公示企业信息,包括即时信息和年报信息,企业未如期公示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实施限制或禁入。

  企业公示信息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即时信息,即随时发生的信息,条例一共规定了6类,包括企业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行政处罚等信息。这些信息企业应当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另一部分是年报信息,涉及7大类内容,能够基本反映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和存续状况。2014年以后的年报,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这意味着,我国将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

  据介绍,除企业主动报送外,工商管理部门还将按照不少于3%-5%的比例,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主要检查企业公示的信息是否真实、及时,是否存在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等行为。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连续3年被列入这一名录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即“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有关部门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据介绍,山东省工商部门将到2015年底,实现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各政府部门业务系统的信息交换;到2020年底实现与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联网融合。 记者孔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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