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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注册:商标受公权力保护的“要件”

  • 发布时间:2014-09-20 07:52:30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案件经过:

  黑龙江三安米业有限公司系“三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米等。北京三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大米包装袋上用黄色较大字体突出使用了“三安精香米”文字,并在“三安”文字右上角标有商标标记。后原告黑龙江三安米业有限公司将被告北京三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大米使用“三安”这一名称,是指该商品米使用三安种植技术、三安系列生物肥料、产品品质达到三安超有机食品标准的产品品质特点,“三安”的内涵是指生产环境安全、生产过程安全、生产产品安全的“三安”,并非将三安作为商标使用。

  法院认为,在包装中为表述产品的品质标准,而正当使用品质名称,应注意避免与注册商标产生混淆,被告虽在“三安精香米”包装袋上对“三安超有机食品安全生产三步骤”进行了说明,但其在包装袋中多处突出使用“三安”文字,并将其直接与产品名称并列使用,明显超出了正当使用的范畴,易使相关公众将上述文字做统一理解为“三安精香米”或“三安大米”。此外,该公司在“三安精香米”包装袋中的“三安”文字上标注商标标识。因此,被告北京三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享有商标权的“三安”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应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法眼评析:

  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它既可代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也可代表企业的商誉。商标想要获得国家公权力的保护,就必须进行注册,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主管行政机关依法授予的,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等权利。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商标注册人有权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其核准使用的商品、商品包装或者服务、服务设施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二是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任何其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三是商标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也可以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但这种许可或转让要符合法律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北京三安农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黑龙江三安米业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三安”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侵犯了黑龙江三安米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企业一定要认识到注册商标的重要性,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将商标进行注册,不仅保护自己经营品牌的长久发展,也可通过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有力地阻止和惩罚那些仿冒者,以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和品牌声誉。(江苏省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房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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