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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着重处理好四个关系

  • 发布时间:2014-09-20 07:52:17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刘著江 马云

  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的同时,如何摆脱传统的束缚,通过走改革之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对做好新时期的“三农”工作,对全面深化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改革,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要着重处理好以下几对关系:

  (一)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与家庭承包经营的关系。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家庭承包经营既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更是农业特性所决定的,只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生产者才能真正贴心经营。另一方面,在农业市场化程度日益加深、农民老龄化趋势加快的过程中,我国原有的传统家庭经营方式的抗风险能力弱、农业生产成本高、环境和资源约束加大等弱点更加明显。因此,原来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需要进行改革、创新和完善,形成传统家庭承包经营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多种经营形式,联合共生、协调发展的经营体系。

  (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与“三个”匹配度的关系。一是把握好与区域发展条件的匹配度。例如:东北和华北地区,集约化、专业化水平高,适合发展高度产业化和规模化的家庭农场。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周边区域,土地资源稀缺,但人均收入水平较高,对高品质农产品的需求也大,发展社区支持农业潜力巨大。西北地区和西南山区,土地多以丘陵和山地为主,但特色农业发展好,深化发展农业合作社也大有可为。二是把握好与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匹配度。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既要满足“两化”过程所带来的对农产品多样性的需求,同时“两化”过程也要解决农民“向何处去”、“何以谋生”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怎么更好发展”等问题。三是我国耕地和水资源匮乏、资源利用效率低、环境退化严重,更要把握好与环境、资源、生态的匹配度,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过程中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的关系。政府与市场是配置资源和协调经济活动的主要机制,单纯的市场经济必然出现“市场失灵”,过度干预的政府和“守夜人”的消极也必然导致发展的失衡。回顾改革的历程,农业是最早进行市场化改革的领域,农村生产力也最早实现了解放和发展。从各国经验来看,无论哪一种经营模式和体系都是建立在市场决定作用之上的。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就是要破除一切束缚,使市场在农业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与此同时,农业是一个社会效益高而自身效益低的产业,市场失灵的现象尤为突出。在建立和巩固自身农业经营体系、推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美国、日本等农业发达国家,都推行了涵盖产业支持、金融信贷、税费减免等一整套政策体系。因此,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就是要进一步理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让“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各司其职、相得益彰。

  (四)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的关系。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目的不仅是解决农业问题,更是解决农民问题,因而需要农民的支持和参与。农民的家庭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参与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财产权,也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财产权利基础,如果不尊重农民的既得权益和意志自由,既是对市场化的扭曲,也无法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不能维护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所需要的长期而稳定的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家庭经营、家庭农场、合作经营、公司加农户等都是“无本之木、无水之源”。因此,农业经营体系的变革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作为一个长期过程,既要积极推进,同时更要稳妥,在农民既得权益不受影响的基础上,从“尊农富农”的角度出发,正确处理好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的关系,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让农民进城得踏实、留乡得安稳,对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至关重要。

  构建新型农业体系事关农业领域改革发展的全局,需要处理多方面的关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此要打好“多向推进”、“园区示范”、“农民培育”、“服务体系”、“金融支农”等组合拳。

  (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县委、荣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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