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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三一”混淆了几个概念 向文波为何不出来说两句?

  • 发布时间:2014-09-15 17:17:39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是认为这篇文章不值得一驳?还是出于其他的考虑?

  “三一”出故事。而且一出就是抓人眼球的故事。

  这不,就在“三一起诉奥巴马总统在美国巡回法院获胜”的故事刚刚过去不久,一篇题为“‘胜诉奥巴马’,三一混淆了几个概念”的文章就开始在网上、微信圈里流传。只不过,这篇文章讲的故事,和前一段媒体上讲的“三一胜诉奥巴马”的故事不同,对三一宣传的真实性,提出了不小的质疑。

  兹摘录两段如下:

  7月中旬以来,“三一告倒奥巴马”等说法频频见诸媒体,三一自己对外也言必称自己如何“勇敢状告奥巴马”,但实际上本案中,奥巴马总统并不在被告之列,更不存在公众所想象的“总统站上了被告席”这一戏剧性的画面。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解释,为保障总统能正常履行元首职责,在职总统是不能被起诉的,总统可以被国会弹劾,但可以免于被诉。因此本案的原告是三一集团在美国出资设立的关联企业罗尔斯公司,而被告是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CFIUS)及“其他”(et al)。三一集团的确在2012年第一次诉讼时将奥巴马列入被告,但在初审时即被法院驳回。

  美国上诉法院宣判后,三一集团马上召开发布会,其代理律师夏廷康高声宣称“从美国法院宣判的这一刻起,奥巴马的总统令就失效了,三一在诉讼取得了完全的胜利。”但这一说法完全是单方面的虚假夸大宣传。三一集团一审败诉,在选择上诉时本身就已经放弃指控总统令本身的错误,转而盯死程序正义问题,要求政府给出更详细的的禁止理由。无论一审还是二审,美国法院都强调根据《国防生产法》总统令不受司法审查的原则,法院无权裁定总统令对错与否,而上诉法院的判决本身也根本没有直接推翻奥巴马的总统令,只是裁决政府应该向三一提供更多非保密性质的证据,并给予其反驳的机会。同时上诉法院也确认,总统不需要披露需要保密的证据,也不需要披露对于敏感问题的考虑,即使罗尔斯公司享有更多的程序权利,国家安全审查的结果也可能不会改变。

  在手机上看完这篇文章,我不禁感到错愕:什么情况?它说的是不是真的?出于职业习惯,我马上想到去核实它的出处,但结果更让我错愕:尽管转载网站标明的来源都是环球时报网,但我在该网站上并没有找到这篇文章!于是我就想:也许这篇文章并不属实,所以被环球时报网删掉了,其他的网站或许还没来得及删。但过了几天,这篇文章依然被放在几家网站上,且在其中一家网站上,就有1600多条观点各异的评论。再查看“三一”总裁向文波的微博、博客,对这篇文章竟没有片语回应!我有点糊涂了。不对啊,在事关“三一”形象的问题上,以向文波的行事风格,不该不发声啊!

  那么,难道这篇文章说的基本属实?如果真是这样,那“三一”在“胜诉奥巴马”的宣传上,做的可就有点不对了。

  我一向认为,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合法权益,三一是很有骨气也很有勇气的,是值得表扬的!这与官司胜败无关!但对于一个大企业而言,在行事风格上要有大家风范,有一说一,有二说二,即便在宣传上有些诗意的表达,也要不离大谱!这道理就如鲁迅所说的:“燕山雪花大如席”是夸张,如果说广州雪花大如席,那就变成笑话了。

  当然,以上的看法,是建立在“‘胜诉奥巴马’,三一混淆了几个概念”一文内容属实的前提下的。其实,我更希望很快能听到向文波发声:那篇文章严重失实!三一真的告赢了奥巴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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