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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展至全国

  • 发布时间:2014-09-11 09:00:12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自今年10月1日起,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将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政策事项。

  该通知明确,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具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同时,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通知还规范了相关退税的计算方法和办理程序。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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