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和现实差距多大?
- 发布时间:2014-09-09 09:19:51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
中秋佳节,许多人都回家团圆或者进行着一场旅行,但是也有人注定要用加班度过这个假日了。对于过节加班这件事儿,可谓有人欢喜有人忧。欢喜的是,按照劳动法规定,国家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是有2~3倍的加班费拿的。如果节日期间仍坚守岗位,那可能比平常多拿不少钱呢。但现实情况是,许多在假日里加班的劳动者很难按法律规定获得“加班费”。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专门调研显示,近年来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法定双休日、节假日、年休假等侵权的行为越来越严重,7成劳动者索要加班费的诉求难以实现。
我们先来算一笔账,看看假如这个中秋“小长假”加三天班,您可能拿到多少钱呢?首先说明的是,中秋加班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法定节假日”,也就是中秋节当天(9月8日),劳动单位若在此期间安排加班,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费。;另一部分则是“法定休息日”,也就是周六、周日两天(9月6日、9月7日),劳动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加班,可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不补休,则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员工在和用人单位的关系中,一直处在弱势之中,很多人为了“职业前途”,对加班只好“忍气吞声”,因而“秋后”要求加班费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最为突出。然而,按照法律规定,一旦确认用人单位侵犯了劳动者的休假权,可就不仅仅是补偿加班费那么简单。《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含加班费)的,劳动者不需提前通知就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违规的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和“支付经济补偿金”,调动了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
首先说说申请仲裁的情况。劳动者注意,一定要保留好工勤卡。注意按时上下班打卡,是保留你当天在工作的最直观的证据。一旦双方对加班时间发生争议的话,企业必须拿出你的上下班时间记录,如果你没有按照要求打卡,可能就面临证据不足的问题。
其次从心理上,大家应该有一种维权意识。刚才说过劳动者相比之下是弱势群体,加上劳动法属于民法范畴,除了个别条款,都会遵循不告不理的执法原则。对于加班费的问题,同样存在劳动者不投诉不申请仲裁,执法部门不会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在这样的情况下,不争取,加班费就像水中月,理想和现实间的鸿沟难以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