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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指导意见或明年出台 中国医药纳入试点

  • 发布时间:2014-09-09 09:17:57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少雷

  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方向和框架已经基本确定,或于明年正式出台相关指导意见。

  9月2日,国资委改革局处长郭子丽在“2014中国上市公司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高峰论坛”上透露,目前国资委正按照中央的要求和工作安排,联合证监会、财政部共同推进国企员工持股政策制定工作。

  9月5日,接近国资委并了解相关方案的一位消息人士向记者透露,中国医药集团和中国建材集团已被纳入首批试点,他们将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方法和路径。

  郭子丽并未透露员工持股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但记者获得的消息是,员工持股仅适用于从事一般性竞争业务的国有企业,更具体到那些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更多倾向于部分员工持股而非全员持股,并设有员工持股比例上限。

  多部委联动

  事实上,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方案酝酿已久。

  早在今年初,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与员工持股已被国资委列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33项重大课题之一,重点研究员工持股的范围、比例、退出三大问题,尤其注重退出机制的安排。

  “员工持股与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由国资委企业分配局牵头研究,探索采取业绩股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岗位分红权等激励方式,进一步完善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国资委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称。

  坊间亦有消息显示,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相关政策由国资委和财政部共同参与制定。

  财政部今年6月12日发布《关于组织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员工持股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按照规定,财政部是负责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而此次摸底调查的内容,包括已经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情况、引入员工持股方式、持股员工人数比例、员工持股比例等,财政部还要求被调查企业提出在员工持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并给出相关政策建议。

  6月20日,证监会又出台了《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在上市公司中开展员工持股计划试点。这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提供了制度保障。

  据上述消息人士透露,在最近一次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还审议了员工持股的相关意见。记者从中国医药和中国建材了解到,这两家企业正在制定员工持股方案并准备上报国资委。

  “员工持股是今年国资改革的亮点之一,这方面将会有大动作,不仅只有国药和建材,还将会有数量可观的央企推出激励计划。”上述消息人士称。

  至于试点改革的时间表,郭子丽表示,预计明年将会正式出台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指导意见。

  方案已定

  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方向已定,并且可以肯定的是,员工持股并不适合所有的国有企业。

  “从行业上来看,我们认为从事一般性竞争业务的国有企业才可以实施员工持股,对于从事自然垄断、行政垄断业务、具有国家特许经营资质、政策性企业,以及其他非竞争性企业,不太适合引入员工持股。”郭子丽说。

  这意味着,带有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不管是自然性质的垄断还是行政性质的垄断,国资监管部门都不主张员工持股。

  9月4日,湖南省社科院经济所所长肖毅敏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垄断性企业搞员工持股,很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所以不能在垄断性企业内部搞员工持股。

  “因为垄断性企业形成的垄断性收入,既不是劳动所应得的部分,也不是资本所应得的部分,而是一种靠垄断性的力量来获得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垄断企业大面积推行员工持股的话,那就意味着这些员工除了要获得资本收入以外,还要获得垄断收入。”肖毅敏说。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李凌也认同肖毅敏的观点据记者说,国有企业的社会经济职能是不一样的,不是所有的国有企业都能够实行员工持股。

  为什么从事一般性竞争业务的国有企业才可以实施员工持股?李凌认为,竞争性的国有企业因为是市场主体,它能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来决定自己的投入和产出,在种情况下,竞争性企业更接近于完全市场上的行为主体,那么它可以进行员工持股。

  但在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看来,现在关键的问题,是推行全部员工持股还是部分员工持股。

  郭子丽给出的答案是,全员持股并不是值得推广和鼓励的方式。总体来看,应该向关键岗位、科技骨干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差距。刘纪鹏也认为,全员持股不会是普遍采用的模式,未来员工持股应规避全员持股等以前走过的弯路,根据不同企业、不同岗位有针对性地设计持股方案。

  此外,郭子丽认为,员工比例应该设置上限,以保证国有的控制力。肖毅敏说,员工持股应该有个量的控制,员工持股的同时不能把企业的性质变了。

  “国企里这一部分员工持股的股份是私人资本,所以员工持股要根据国家政策或者企业政策来确定员工持股的上限,员工持股的比例必须要有一个界定,这是为了保证企业的国有性质。”肖毅敏称。

  据上述消息人士透露,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意见会借鉴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设定员工持股上限。

  而根据证监会相关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持股路径

  至于如何推行员工持股计划,郭子丽认为,持股方式可以采取直接持股也可以采取间接持股,比如设置平台公司等。

  按照证监会规定,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应当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上市公司可以自行管理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可以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

  “这是具体的操作方法,可以根据企业的性质、不同的需求、不同的激励方式,采用不同的持股方式,有些企业可能采取间接持股的方式管理员工持股,这样更容易控制风险。”李凌说。

  对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股权来源,郭子丽表示,股权来源一般采取增资扩股,不宜通过转让存量股权的方式让员工持股。

  肖毅敏认为,这样做可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在他看来,把企业存量股权量化给个人的这种形式,实际上就是把国有资本卖给个人,这样一来,国有企业的资本就会减少,就会改变企业的国有性质。

  “这样既可以保证国有存量资本不会减少,又能增加国企的新增资金,采取这种方法肯定会优于存量股权的分配。”肖毅敏称。

  此外,郭子丽还指出,员工持股的出资方式应坚持以合法现金出资,以评估值作为基本定价依据。

  这依然涉及到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李凌说,股份分配给员工之后,价格如何进行估算,如果不能合理的估价,过低的话,就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在退出机制上,郭子丽表示,员工持股日常管理应该建立动态调整和退出的机制,包括收益分配机制等。持股员工因为辞退、调任、退休等等应该把股权转让给企业内部符合条件的受让者,或者作为内部股权。

  “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概念是和员工持股的基本涵义完全一致的,我们不是要给员工一个投资的机会,而是要激发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积极性,如果员工离开企业了,这种激励相对来说就没了价值,所持有的股权也就需要退出了。”肖毅敏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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