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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重大食安事故责任人将被开除

  • 发布时间:2014-09-02 11:31:54  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9月1日讯(记者 卢虹)瞒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执法检查中收受贿赂,相关责任人员将被开除。今天,记者从市食安委了解到,我市将制定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启动最严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该《办法》规定,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有以下11种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将视情问责。11种情形包括: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本级食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管工作机制的;未建立、设立、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构的;未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的;未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未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的;对上级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和警示信息,未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对本辖区内投诉举报处置不力,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在全市各类食品检验监测中连续两年排名最后的;本辖区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事故发生后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瞒报、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阻碍、干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阻碍、干涉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的。

  《办法》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监管执法或食品安全事故查处过程中收受贿赂的,参与、包庇或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3种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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