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发债开明渠堵暗渠
- 发布时间:2014-09-02 06:31:57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在经过四次审议之后,完成了20年来的首次大修。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这部法律的决定。修改内容主要有立法宗旨、全口径预算、预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券、人大审查监督以及问责等方面。新《预算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十年磨一剑。早在2004年《预算法》的修订工作启动,历经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前,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三审”稿对《预算法》立法宗旨、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公开、做实人大预算监督、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等方面做了大幅修改。在此基础上,“四审”稿对地方政府发债、专项转移支付、超收和短收、国库管理等方面又做了修改。
规范地方债务
在修订过程中,一些备受争议的焦点话题,随着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修改《预算法》的决定而最终敲定。
譬如,规范地方政府债务是《预算法》修正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规范了地方政府债务,解决了债务“怎么借”、“怎么管”及“怎么还”三个问题。修改后的《预算法》明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并规定,资金用途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如何防控地方债务风险,也成为《预算法》修改过程中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在2012年6月份的二审稿中,明确指出地方政府“不列赤字”,“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也就是说,是否允许地方在预算执行中增列赤字,一直是预算法修订中争议的话题。
明确“央行经理国库”
再如,《预算法》修正案最终恢复了现行法中“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的规定。
此前,在二审稿中,删去了“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并且改成了“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还添加了“国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如果这样修改,则是将“央行经理国库”改成了“央行代理国库”。但《预算法》最终修正案恢复了“央行经理国库”。整个修改过程背后是艰难的斟酌。
强化公众对预算的监督
此外,《预算法》修订后对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了明确。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要分清中央和地方的职责,中央和地方共同安排支出,完全属于地方职责的那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逐步取消掉,变成一般转移支付。委托地方的事项尽量减少。楼继伟表示,下一步的方向,就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规范整合,“总的来说,目标明确,手段明确,不要切得太细。”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专项转移支付将会减少,一般转移支付会增多。”楼继伟说。
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预示着,《预算法》的功能在于控制、约束政府的预算权,强化公众对预算的监督。预算既是政府管理的手段,更是人大、社会控制政府预算行为的手段,从理念上实现了从管理法向控权法的转型。
南方日报记者 龙金光
■权威连线
《预算法》修订参与者、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
央行经理国库 资金开支多了一道防火墙
《预算法》在这次修订后带来了哪些变化?南方日报记者专访了《预算法》修订参与者、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
地方债由国务院统筹
南方日报:此次修订规定省级政府可以在中央批准的情况下发债券,你如何看待这一突破?
刘剑文:新《预算法》在部分“开闸”地方发债的同时,对地方政府发债做出了诸多具体规定,以严格防范债务风险的扩张。比如,限定了举债主体、方式和规模,明确举债的用途应当是“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并要求对本级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作出说明。与此同时,修改后的《预算法》规定,要建立以责权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政府的资产负债表要向社会公开,也要引入地方政府债券评级。
可以说,《预算法》对地方政府举债实施了“开明渠、堵暗渠”,也就是希望杜绝其他形式的地方债券。地方债由国务院统筹,规范了地方政府的债务问题。
南方日报:怎样做才有助于缓解“跑部钱进”的现象?
刘剑文:目前,我国每年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资金超过4万亿元。
逐步强化公众对预算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地区间的公共服务均等化。但要彻底改善这一现象,有待完善更详细的相关条例。
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唯一账户
南方日报:《预算法》修正案最终恢复了现行法中“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的规定。在你看来,其意义在哪里?
刘剑文:按照通常的做法,钱和账应该分开管理,财政部管账,相当于是“会计”,央行经理国库就等于是管钱,承担了“出纳”的职能。比如,财政部开一个单子要花一笔钱,“出纳”央行有权审查这一单子是否符合规定,一旦央行这一职能取消,财政部的权力将进一步扩大。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意味着人民银行对财政部多了一道监管,资金的开支多了一道防火墙。换言之,建立现代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的必要前提条件之一,是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将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这个唯一的账户,全部政府收入由纳税人的账户直接进入国库单一账户。
政府和部门的预算都要公开
南方日报:《预算法》明确提出用预算“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对于权力的规范,此次修法如何体现?
刘剑文:这场预算制度改革,对于包含一般公共财政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全口径财政收入已超20万亿元的中国来说,意义重大。
《预算法》明确了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
预算公开,是全面的公开。既包括中央预算,也包括地方预算,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都要公开。不但政府预算要公开,部门预算也要公开。
此外,约束预算,明确了严肃追责。第92条明确,“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第94条则更加严格:违反本法规定“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南方日报记者 龙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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