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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再代言”还需完善配套

  • 发布时间:2014-08-29 09:34:53  来源:南昌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黄仕琼

  日前,《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这就意味着名人在代言之前必须先试用。要求名人“先用后代言”能够一定程度上约束代言虚假广告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名人的号召力和消费者的从众心理,是广告商不惜花重金聘请名人代言的重要原因。名人的广告效应大,但名人一旦涉嫌虚假宣传,给消费者带来的伤害和给社会造成的影响也是巨大的。一直以来,我们把广告商、生产商作为广告虚假宣传的“始作俑者”,往往忽略了名人的“推波助澜”作用。2013年,新通过的《消费权益保护法》规定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取得了良好社会反响。《广告法》此次修订无疑是对前者的明确和强调,而且更加具体和详细。不过,对名人是否使用产品进行 监督仍是个难题,需要相关部门尽快出台配套的监管、督促措施,并且需要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努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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