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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章落实“宽进严管”

  • 发布时间:2014-08-29 06:31:42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继《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后,8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5部配套规章,分别就企业信息公开制度涉及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行政工商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等问题进行阐释,并针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公示发布暂行办法。

  有人士分析,配套规章的出台,使得企业信息公开“有章可依”,规定之细使得操作性更强,公开信息公示制度有了“使用说明书”。

  ●南方日报驻京记者 赵晓

  配套规章10月起执行

  8月23日,国务院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26日解读称,废除年检验照制度,建立反映企业基本经营状况的年报公示制度,是放松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促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的重要措施。他透露,配套文件将与《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一道,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8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5部配套规章。

  国家工商总局相关人士28日解读称,上述配套规章旨在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的基本要求,做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落实工作,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撑。

  随机抽查3%公示企业

  继注册资本认缴制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再有新举措。从2014年10月起,企业将由此前年检改为年报公示,将相关经营信息向社会公布。如何保证企业公示信息的自觉性、准确性?“宽进”之后,如何“严管”?

  按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对于企业公示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如若发现企业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即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企业,应该作出列入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该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届满3年仍未消失,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考虑到这会对企业产生较大影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满3年前的60日内,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表示,上述制度将使企业的经营行为被置于阳光监督之下,倒逼企业对其不诚信行为负责,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处罚信息公示应删除涉商密内容

  制度切实推行,也需依靠强制力量。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且应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按照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另外,规定也强调被处罚企业必要的商业秘密保障。规定第六条明确,工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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