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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承运人成长的政策助力:开放“代码”

  • 发布时间:2014-08-27 10:38:59  来源:中国民航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吴言

  有时候,在你作为旅客购买一张以“MU”(东航的IATA二字代码)开头的昆明—上海航班机票,登了机后,却发现该航班由东航云南公司执飞。当你在东航云南公司网站上搜索昆明—上海航班,却直接跳转到东航网站的搜索页面。这是因为作为被控股的子公司,东航云南使用与东航一样的代码。

  作为民航业的政府监管机构,民航局日前完成了对3部民航规章的修改工作,改变了此前对航空公司共用IATA(国际航协)二三字代码的限制,明确规定了具有绝对控股关系的航空公司之间能共用代码,但要求航空公司履行告知义务。此外,删除了3部规章中对航空公司扩大经营范围和开通新航线申请需要运行合格证的规定,避免了与现有安全规章的重复。

  “代码”开放后,作为航空市场主体的航空公司,可依据市场情况,有更多的权利决定如何使用二三字代码,以提高运营效率。而民航局也进一步明确了自身职责,即航空安全的监管职责、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职责和运输市场秩序的维护职责。

  多承运人身份的“代码”

  二字代码是航空公司向IATA租用的专属编码。IATA允许航空公司通过商业合作,将特许他人使用自己的代码。在国外,航空公司之间可以特许经营的名义,共用二字代码经营航线。在美国,一般是有股权关系的公司之间共用代码。而欧洲则存在没有股权关系的公司共用代码的情况。三字代码则指IATA三字结算码,用于航空公司票证和财务结算,在实践中是一并被特许使用的。

  共用二三字代码,即子公司和其控股母公司签订协议,其机票由控股公司销售,并使用控股企业的运输凭证、运输总条件和企业标志等,航班则由子公司执飞。

  目前,在国内的48家航空公司中,有的航空公司作为子公司没有申请自己的独立代码,而是与控股母公司共用代码,其中包括大连航空、国航内蒙古公司、东航云南公司。

  从航空业发展规律来看,当多个承运人共用代码时,同属一个母公司的他们可通过协同合作,提高运营效率,降低成本,从而成为超级承运人。

  更自由、更高效的大型承运人

  记者在采访几家航空公司时了解到,共用代码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可实现统一销售,保持品牌一致性,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机队规模,大机队运行起来也更加高效。发生延误时,母公司和子公司可以通过与旅客协调,及时调整旅客航班,合并运行。

  目前,共用代码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已实现发布航班时刻及销售在同一平台上运营。但有旅客表示,难以得知具体执飞航空公司的信息,有时候会遇到子公司与母公司存在旅客服务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为此,航空公司方面表示,会从运营、管理和培训等多方面提高服务的一致性。

  规章修订后,共用二三字代码的航空公司应当签订商务合作协议,并需要向民航局备案。航空公司需要在购票环节中充分告知旅客所乘坐航班的实际承运人,使旅客同意购买由子公司执飞航班的机票。同时,此次修订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大了处罚力度,对于未经向民航局备案就共用二三字代码的,或者未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或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同时,消费者的赔偿和纠纷的处理,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按照母公司的运输总条件来执行的。

  此外,有航空公司人士还提出,越来越多的共用代码将筑起市场准入的壁垒。在航企集团和地方政府“联姻”的推动下,以成为“地方名片”使命的新成立地方航空公司正在不断涌现,这些使用新代码的新航空公司面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很难在逐渐饱和的市场上分得一杯羹。

  更清晰、更有效的政府角色

  尽管整个航空市场正在大规模的扩张中,但民航局开放“代码”还是处在逐步摸索中,采取了稳健而不是激进的策略。此次修订仅取消了具有控股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共用限制,而避免了无控股关系的航空公司通过共用代码实现垄断。

  可以发现,民航局还是在有计划地退出可以由市场决定的领域,这也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相一致。同时,和所有行业管理机构一样,民航局也正在摸索如何更好地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

  民航局政策法规司介绍,由于共用代码涉及到经济管理、航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安全管理等方面,这也是首次同时修改多部规章。除了此次的3部经济管理类规章,今后还将再修改两部安全管理类规章。

  据悉,在经济管理方面,《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138号令)删除了关于共用二三字代码的禁止性规定和扩大经营范围需要运行合格证的规定,增加了航空公司对消费者的告知要求和对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处罚条款;《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160号令)增加了获得许可的航空公司在委托子公司执飞时,出现许可争议的解决机制;《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36号令) 删除了航空公司经营国际航线具备相关手册的要求,提高了申办效率。

  然而,拥有代码共用选择自由的航空公司,也将承担更大的责任和风险。民航局政策法规司方面解释,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维护市场秩序的考虑,允许共用二三字代码的前提条件,则是要求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与旅客签订运输合同。关于民事责任,由获得航线许可的公司承担,子公司和母公司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明确责任转移。而航班运行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则是行政法律责任,属于法定责任,不能通过协议转移,应当由执飞的航空公司承担。

  同时,由于当前一些具有独立运行合格证的子公司,其安全管理工作也由母公司完全负责, 民航局政策法规司方面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考虑实质控制的母公司与子公司共同承担安全责任。为此,民航局还将在今年内修订《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行政检查工作规则》这两部安全规章,拟针对当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出现机构和业务混同情况时,如何确定安全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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