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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公报制度对企业是利好

  • 发布时间:2014-08-26 02:33:47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今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将延续多年的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报公示制度,企业自此只需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媒介上主动报告、公示有关信息,而不必再到工商等部门申报;工商等部门也不再对企业的报告和公示信息进行全面审核、把关、确认,而是由企业对其报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8月23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企业未按期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影响:给企业带来全新的利好环境

  对此,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袁啸律师认为,3月的改革为公报制度设置了框架,在配套的软硬件、监管和责任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这次公布的《条例》则是在放宽准入限制的基础上,转变监管方式,从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等方面作出规定,为公报制度建立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政府部门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信用约束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的抽查制度、对企业公示的虚假信息的举报制度,并严格设定法律责任。

  袁啸律师分析称,新的公报制度对于广大企业而言是一个全新的利好环境——年检改年报为企业减轻了负担和困扰,也为未来的更加重视信用的市场环境改革打下了基础。但是,如果企业不能及时改变心态做好应对,手忙脚乱或者试图蒙混过关,可能会在将来的征信体系下给企业经营带来影响深远的恶果。

  应对:企业和管理部门须转换角色

  在新的公报制度面前,企业应当尽快在内部做好配套准备,对信息公报要求的信息记录保存,并建立好按期信息公报的工作制度并配备相关人员。在公报制度下,法定代表人被赋予了对企业信息公报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和担保的职责,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的求职就业将受到限制。因此,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除做到自身遵纪守法外,还需要将推进落实企业信息公报纳入工作范围,如何开展这项工作,将是各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未来需要尽快考虑清楚的问题。

  此外,政府工商行政机关被赋予监督和抽样检查公报信息是否真实的职权,鉴于信息公报和过去的年检范围有所不同,这就要求相关行政工作人员的学习和工作章程制度将进行全面更新,在开始执行的几年里,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尽量收集在公报监督检查工作中良好的工作方法和制度设计中的漏洞和问题,并不断修正,以期建立起一个效率和法治并行并重的公报制度,为深入市场化改革打下新的良好的基础。(记者 曹开阳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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