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 消费者将从反垄断巨额罚单中获益
- 发布时间:2014-08-22 19:36: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日本住友等八家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8.3196亿元,对日本精工等四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4.0344亿元,合计罚款12.354亿元。今天,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教授,对天价反垄断罚单进行解读。黄教授认为,垄断企业遭到处罚后,企业零件价格将会从过去虚高的价格回归到竞争性的价格,同时,作为整车和后续维修服务的必备环节,零件价格的下降必然会影响整车市场价格,消费者将会因此而受益。
记者:您如何此次反垄断处罚决定?
黄勇:我认为这个罚单很有意义。这次日企达成的是横向垄断协议,竞争者之间就价格达成不竞争条款,通过串通招投标限制竞争,这种涉及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属于核心卡特尔的范畴。从市场本质上讲,竞争者之间应该确定各自的销售模式,自主定价,相互竞争,而在达成核心卡特尔后,主要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就基本被消除了,其对竞争的危害是最大、最直接。因此,各个国家对于核心卡特尔的处罚力度都是最大的,在美国,甚至可以提起刑事犯罪调查;如果提起民事诉讼,可以主张三倍的民事损害赔偿。
记者:12.35亿元的罚金,是很严厉的罚款吗?为什么媒体称其为天价罚单?
黄勇:尽管这次罚金分摊到各家并不是最多,但对单一企业的罚款最高达到了上一年度销售额的8%,这一比例创有史以来最高。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规定,罚金额度依据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10%确定。相比于过去的处罚比例,此次对于危害最大的企业处以8%的罚金比例,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同时也是对市场其他主体实施类似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记者:此次日企垄断与过去其他垄断案相比较有何特点?
黄勇:本次反垄断处罚还运用了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规定,《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14条细化的宽大自首制度。即第一个主动交代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按照有关价格垄断程序性规定,可以免除罚款,第二个按照不低于50%的幅度,可以减轻处罚。
为什么有这项制度?因为横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性质很恶劣,但也非常为隐蔽,往往耗费大量行政资源也难以发现。当一旦有一些风声,企业受到压力时,就必须鼓励“告密”,从内部瓦解这种横向的价格垄断协议,从而节省行政资源。当美国首创这项制度之后,各国纷纷效仿,从国外的执法实践来看,这项制度被证明是打击横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利器。
记者:有人担心这一反垄断案有“针对外国企业”的排外嫌疑?
黄勇:其实从2010年开始,美国、欧盟、德国、澳大利亚就相继开始了针对日本汽车零部件厂商达成横向价格垄断协议进行查处。日本汽车零部件案因影响到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汽车零部件市场,因此我国对日企的调查并不能说明中国专门针对外资。而且,从以往反垄断法执法6年的情况看,对象既有央企(如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也有地方国企(如茅台、五粮液),也有合资企业、非公企业、外企、行业协会等。设立反垄断法本意,是维护市场竞争格局,提高本国消费者福利。立法的初衷,对所有主体都是一视同仁的。
记者:处罚是否已对现有日本进口车价格产生影响?消费者是否会因此受益?
黄勇;横向价格垄断协议通过共谋扭曲了市场价格,处罚之后企业零件价格将会从过去虚高的价格回归到竞争性的价格,同时,作为整车和后续维修服务的必备环节,零件价格的下降必然会影响整车市场价格,消费者将会因此而受益。
记者:您认为在建立市场公平秩序上,我们还应该作出哪些努力?
黄勇:中国走向成熟的市场经济过程中,反垄断法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社会对于反垄断法认识不断提高,三家执法机构的执法进入常态,执法经验不断积累,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对于石油、电信、银行等不仅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同时也辐射影响到广大企业的运营发展的垄断行业,虽然在市场准入、定价机制方面存在管制或部分管制,但是这些国有企业的市场行为依然适用反垄断法,不被反垄断法所豁免。在深化市场经济改革的进程中,应该在通过对垄断行为的执法切实推动垄断行业的改革,从而提升消费者的整体福利。此外,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行政垄断是一个突出的问题,且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上尤甚于经济性垄断,应该要加强对各类行政垄断行为的研究,提高识别行政垄断的水平和精度,充分运用《反垄断法》破除地方封锁、地方保护主义等损害市场竞争的行政垄断行为,助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大市场的建立完善。在制度建设方面,需要注意到我国反垄断法目前只有8章57条内容,相关配套规章也不够健全,相比较国外先进国家走过的百年历史,我们和他们在反垄断的制度建设和经验还有很大的差距,未来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及指南的制定上,都需要继续往前推进。只有这样,才能满足执法机构需要,同时对社会各类主体如何遵守反垄断法,按照中国法律进行合规提供一个明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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