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抬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 发布时间:2014-08-20 08:33:02  来源:福建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在股份制公司实践中,经常出现大股东欺凌小股东或其他股东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大股东、公司高管人员独占公司财务信息和经营信息,从而隐瞒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等。小股东缺乏对公司的了解,无法作出准确的决策及进行有效的监督,最终使自己的收益权得不到保障。此宗小股东诉求知情权案的开庭审理,对此类纠纷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警示意义。

  这起案件有两个细节值得玩味:一是集资款变成了投资款,最终改为股金,村民们得到了“股权证”;二是小股东到该公司交涉分红事宜时,屡次被公司负责人以“电站赚的钱还得还贷款”为由搪塞。这里,不妨将两个细节交叉对比:当旺源水电站处于拟建阶段,该公司通过运作把村民的债权人身份转为股东身份,以此避免融资时双方口头约定支付月息的义务;而当旺源水电站建成并正式并网发电产生效益后,该公司又以偿还贷款应优于分红为由回应小股东的诉求,甚至试图在庭审现场否认村民们的股东身份。如此吊诡反复的身份挪转为哪般?个中隐情,不言自明。

  该公司对小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契约、通信、通知等申请置之不理,原因亦不外乎如此。尽管就此认定公司运营存在猫腻还需要明确的证据支撑,但结合其从未召集小股东召开股东会议、从无通报经营情况、从未进行分红,甚至私自转让股权等一连串事实来看,不免让人怀疑:不公开相关资料以满足小股东的知情权,是否存在暗箱操作的空间?

  该案已进入诉讼程序,无论是依据新修订《公司法》的相关条款,还是从各地类似案件的司法实践来看,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最终会得到维护。需要指出的是,小股东历时数年仍未能行使法定权利查阅公司财务账目,公司却在庄严的法庭上以“地址更新”等理由继续推诿搪塞,维权成本高与违法成本低形成了强烈对比。为了小股东们不再有“知情”的隐忧和诉求,司法实践亟须抬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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