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吸大麻”辩护为什么是错误的
- 发布时间:2014-08-20 02:30:59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这两天,演员房祖名、柯震东因涉毒被抓,又让明星吸毒成了热门话题。因明星们吸食的毒品都是大麻,网上也兴起了“吸大麻合法化”的呼声。大麻究竟是不是毒品?吸食大麻果真就不违法吗?
“大麻非毒论”是观念“中毒”
吸食大麻本质就是“饮鸩止渴”,不了解其危害,扯什么“大麻非毒论”,其实很幼稚。即便是那些解禁大麻的国家,也把它当毒品。
上面的论调,其实也契合流行多时的“大麻非毒论”。而它显然需要“科普”来矫正误区。事实上,毒品有多种分类,通常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两大类。其中最常见的是麻醉药品类中的大麻类、鸦片类和可卡因类。但按毒品对人中枢神经的作用,可分为兴奋剂、抑制剂和致幻剂等。兴奋剂能刺激中枢神经系统,使人产生兴奋,如大麻等;抑制剂能抑制中枢神经系统,能让人镇静和放松,如鸦片类;致幻剂能使人产生幻觉,导致思维分裂,如麦司卡林。
根据警察缉毒案例和媒体调查表明,明星吸毒主要是兴奋剂类毒品,如冰毒、大麻、K粉(氯安酮)等。这些毒品虽然被视为软性毒品,与海洛因等“极端毒品”有些差别,但它们也足以让吸食者身陷灾难。
大麻其实是一大类毒品,其主要活性成分是四氢大麻酚。长期大量吸食大麻对身体造成的损害是多方面的。它可致神经障碍、意识不清、焦虑、抑郁等,对人产生敌意和攻击性,这易衍生负外部性,同时它还可诱发精神错乱、偏执、妄想和自杀冲动等。此外,它还会造成站立平衡失调、手颤抖,难以驾驶机动车;它还可使大脑记忆及注意力、判断力减退,导致记忆混乱。此前就发生过摇滚明星吸食大麻过量猝死的案例。
另外,吸食大麻类兴奋剂还可以造成明显的生理损害,如降低细胞与体液免疫力,从而易被病毒和细菌感染致病,还会诱发气管炎、咽炎等疾病。有研究证明,吸一支大麻烟对肺功能的影响比吸一支香烟大10倍。
当然,演艺明星的吸毒热可能还受到国外解禁大麻类兴奋剂的影响。例如,去年12月24日乌拉圭总统何塞·穆希卡签署了大麻合法化的文件,乌拉圭由此成为第一个大麻合法化国家。根据该法令,所有18岁以上的大麻消费者都可自行种植和消费大麻。此外,美国科罗拉多州也在修改立法,将允许成年人为了娱乐使用大麻。
但由于大麻危害远甚于利处,除了医疗使用外,即便在解禁大麻的国家如乌拉圭,也是有限制的解禁。乌拉圭规定,每人种植大麻的植株数量不得超过6株;消费者可以从大麻消费场所获得大麻,或从药店购买大麻,但每月不得超过40克。它依旧是被当做“毒品”对待。
说到底,吸食大麻满足新鲜感,本质就是“饮鸩止渴”。不了解其危害,去扯什么“大麻非毒论”,渲染附着其上的所谓“文艺体验性”,其实很幼稚。
□张田勘(科普学者)
吸食大麻违法也是国际惯例
在国际上,大麻合法化仍是例外。尽管国际上一直有人倡言“大麻合法化”,但各国仍奉行严厉的禁毒政策。
房、柯涉毒,这两天引爆舆论。但在遗憾与反思之外,也有些网民认为,明星吸毒只是他们自己的事儿。而因吸毒被拘后刚刑满释放的宁财神表示:“个人意见,对冰毒应该严控,但对大麻,还是请基于医学常识的基础,参考国际惯例再量刑吧。”那吸大麻,到底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总体而言,中国在法律规制上对涉毒行为非常严格,如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针对不同性质及情节的毒品犯罪,刑法设置了相对严厉的法定刑,最高可判死刑。当然,在实际执法中,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还须根据毒品数量及行为人犯案次数等情节而出罪入罪,轻重其罚。
就本案而言,柯震东因只涉及吸食毒品行为,涉嫌行政违法。但房祖名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另外在其居所内还查获出100余克大麻,但根据刑法第348条的规定,大麻属于“其他毒品”,“100余克”并未达到刑法要求的“数量较大”的起刑标准,故他或可排除非法持有毒品罪。
作为毒品,大麻的纯度要低于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因此刑法将其归入“其他毒品”之列,并在定罪量刑上适用比后两种毒品更高的数量标准。正因其低纯度特性,法律并未完全禁止大麻的使用,比如可在严格管制下用于正常的医疗目的。至于“大麻使用合法化”,本就有着严格匹配的制度语境限定,否则就像宁财神说的,易带来“寻租空间”。
也正因如此,在国际上,大麻合法化仍是例外。尽管国际上一直有人倡言“大麻合法化”,但各国仍奉行严厉的禁毒政策。如依德国法律,拥有和吸食大麻,可处5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对于量少者可酌情减免或不予起诉。在法国,公民拥有及吸食大麻均属违法,吸食大麻者处1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拥有大麻者处10年以下监禁。但对初犯者视情节轻重可免于起诉,大多数警告后开释。依据意大利总统令,对于吸食大麻者给予行政处罚,但对初犯且无意再次吸食者则处以警告。2006年后,意大利行政处罚更趋严厉,携带大麻的累犯将被吊销驾照,并处以48小时拘禁。
说到底,吸食大麻违法,在国际上仍是通行的惯例。置于其具体量罚,在各国有不同适用标准,这个也取决于制度环境(如对大麻的监管政策)与司法尺度等诸多因素。但就眼下而言,以极为个案“大麻合法化”为吸食大麻“漂白”,既不具备现实法理基础,也难以获得公众的支持。
□沈海平(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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