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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易涉“走私” 隐藏法律风险

  • 发布时间:2014-08-13 12:59: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海淘”“海代”等网络热词的流行,反映出中国海外代购行业的火热。今年3月,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3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底,中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767亿元人民币,较上年增长了58.8%。然而,兴盛的背后,却隐藏着法律风险。

  不久前,备受关注的北京“空姐代购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前空姐李晓航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获刑3年。海外代购,究竟存在怎样的法律风险?如何规范海外代购行为?

  打“擦边球”

  个人代购易涉“走私”

  打开某代购网站,一则“寻找要成为‘代购王’的留学生”的信息引起笔者注意。原来,这是该网站为了吸引海外留学生成为其网站下的“扫货买手”而打出的“买手召集令”。

  海外代购发展至今已形成了两种代购形式:专业代购和个人代购。前者有淘宝的“全球购”、京东的“海外购”,后者常见的有近来流行的“朋友圈代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符启林告诉笔者,“个人代购常常通过以私人物品携带入境的方式来进一步出售,没有完善的责任担保机制,法律风险相对比较大。”

  今年7月,小周和家人一起去澳大利亚旅游。出发之前,她在自己的朋友圈里打起了“澳洲代购”的广告:“各类知名化妆品澳洲代购,限时特价,具体详询。”

  在接受采访时,小周表示自己之前并没有代购经历,咨询了一下身边做代购的朋友后就尝试起做这次“澳洲代购”,“新手胆子小,只带了少量的小件化妆品回来,觉得过海关时没有申报的必要。”

  小周的行为在个人代购中很常见,利用外出旅游和游学,带一些物品入境转手出售。然而,像小周这样的行为不仅容易触碰“雷区”,即便在海关全数申报缴税,也会因转手牟利,涉嫌走私。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说:“倘若游客以营利为目的,从海外代购大量的消费品并逃避海关监管、拒绝或者怠于交纳关税,有可能涉嫌走私。”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

  海关规定的“免税物品”具有“自用”特征,即入境后不得出售或者出租。符启林认为,“如果携带或者邮寄的目的是为了入境后进行销售牟利,就不符合自用的目的,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刘俊海也进一步解读了什么是“自用”:“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旅客自用,也包括亲朋好友自用,而不限于旅客自己使用或者消费。但代购商品由亲朋好友使用时,代购旅客的代购行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倘若在网站上明码标价,大量出售自己代购的海外商品,就不属于此处所说的‘自用’了。”

  即便单次携带的价值和数量都很小,“自用”的规定也明确了像小周这样的代购者在通过海关时必须按照进口货物来缴税。如果事先以“自用”的名义将物品带入境内,随后再以“自己用不了那么多”而转售,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碰了海关规定的底线。

  依托网络

  专业代购也有风险

  目前,专业代购常见以下两类:一是综合性电子商务海外代购平台,通常采取海外卖家注册开店的模式;二是专业代购网站。

  与个人代购一样,专业代购同样面临涉嫌逃税的法律风险。刘俊海认为,“无论是企业代购,还是个人代购,只要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都有可能涉嫌走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则进一步指出,“由于当前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普遍缺乏系统的法律制度体系,一些电子商务网站在开展这项商业活动中,巧妙地规避了国家现行的法律制度。”

  由于网络是专业代购活动的主要平台,因此专业代购还面临着因网络的虚拟性所带来的风险。符启林告诉笔者,“海外代购的商品大多没有经过国内检验检疫部门检测,在产品质量、物流运输、售后服务等方面与官方授权正品相差甚远,由此引发的纠纷时常发生。”

  同时,有不少产品的销售也会引发知识产权和卫生安全问题,这意味着专业代购者需要承担相应的压力和风险。

  此外,专业代购是一种商业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此,乔新生解释,“如果设立专业网站从事代购的业务是一种商业经营行为,根据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注册登记手续,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跟进监管

  规范代购需人性化

  今年8月1日,海关总署颁布了《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不少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新政策的实施,“灰色代购”将会被大大抑制,跨境电商将“有法可依”,个人携带物品通关程序将更为严格。

  刘俊海认为,新规定将电子商务中的海外代购行为全部纳入海关监管范围,实现了24小时全天候、360度全覆盖,既有利于提高海关监管效能,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也有助于促进海外代购行为的规范化,进而维护海外代购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公告明确要求,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这意味着对于消费者来说,货物是否从国外进来,有没有通过海关检查和备案,都将有据可循。

  然而,在加大监管之后,人性化因素也需考虑跟进。刘俊海表示,“认定企业海外代购行为相对容易,但如何区分个人海外代购行为是商事行为还是民事行为,法律规则的可操作性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针对我国当前海外代购中的法律问题,刘俊海建议,一方面要改善和加强行政监管,建立健全社会协同共治机制,推进海外代购市场的规范化与法治化;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完善海关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提升海关监管制度的人性化元素,让海关监管制度尤其是关税制度更接地气,更贴近广大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和心理感受,更能体现广大小微企业的正当利益诉求。

  针对海外代购假货泛滥的现象,符启林则建议,建立完善的担保责任机制和网上交易信用体系,供实际购买人参考,同时也要完善代购商的责任制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一个成熟稳健而规范的海外代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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