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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购车“手续费”不合理律师:可要求三倍赔偿

  • 发布时间:2014-08-13 07:36:07  来源:长春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祝微

  您在贷款买车时是否被收取了“手续费”?您知道这些“手续费”其实收取不合理吗?

  昨日,长春市工商局针对我市4S店收取“手续费”的问题邀请全市20多家4S店代表及相关专业人士展开座谈。结果,一个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的收费,在会议上显露了“欺诈”的真容。

  上半年汽车投诉不断增加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消协关于汽车受理的家庭投诉为61件;汽车类投诉为168件。而且汽车的投诉量在不断增加。

  在投诉的案件中,贷款购车收“手续费”的案子是最多的。由于汽车厂商间的竞争,贷款购车这种超前消费模式也成为了促销的手段,但是由此也引发了许多问题,如前期贷款过程中商家指定了贷款公司、贷款公司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及固定在一个地方交保险,保险金额不断增加,金额在2000元至5000元不等。

  贷款“手续费”收取成行规

  工商部门在今年汽博会期间对长春市40家汽车4S店进行的暗访调查显示,众多4S店推出“0利率”贷款购车,但是在办理手续时又要收取相关的服务费。所谓“手续费”,就是指车主通过贷款购车所衍生的一种费用,即4S店替买家去银行办理申请贷款的相关审批手续,在办理过程中所需的一切费用、经销商提供的服务所需的费用等。例如,购买一款奔驰车的手续费竟高达18707元。

  同时,调查人员发现,车贷收取的“手续费”与车价挂钩,常常是不同款式的车“手续费”各不相同。消费者办理车贷的过程中没有选择权,无法自我决定选择4S店合作的哪家银行或贷款公司,有时也无法决定自己是否能不通过4S店与贷款公司达成协议。另外,“手续费”没有具体的标准,没有明确的指明该项收费的标准是什么,也没有正规的发票,有时仅仅通过口头告知,并且服务费还可以讲价。这些问题的出现都能导致该笔费用的不合理。

  “手续费”是商家的“跑腿费”

  那么,针对消费者的诉求,车商们又是怎样说的呢?

  “收取‘手续费’的现象是4S店普遍存在的,消费者买车本身就已经同意并且认可这种形式,关于这个‘手续费’的诉求没有普遍性,并且我们在买家付款之前已经告知‘手续费’问题,汽车作为一种奢侈品也要付出代价。”参会的20多家4S店的代表也说出了自己的意见。按照商家的说法,这样的收费是正常的,商家需要有自己的利润,不过商家是有额度限制的,并且各家4S店相互竞争,所以出现了‘手续费’砍价的现象。“由于公司规模不同,我们的发票只能开维修或买车的发票,营业执照上不允许开‘手续费’发票,所以才出现了发票不正规的问题。同时也因为不同车型的贷款额度不同,差价也不同。”

  另外,有4S店的代表认为,消费者既然付款也就是认可这个收费方式,并且“手续费”的收取也是商家替消费者跑腿的费用。

  构成欺诈 消费者可要求三倍赔偿

  市工商局法律顾问刘艳成律师针对此问题谈到,在我国只有两种贷款收取手续费时有法律依据。其一为委托贷款即自然人将钱委托给银行,银行收取相关费用;另一个为信托贷款即消费者拿钱买信托产品,随之收费。而贷款购车收取手续费是没有依据的。

  刘律师还指出,这样的行为存在欺诈。“根据《消费权益保护法》第20条提出要商家明确标价。并且《合同法》53条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违背另一方意愿所签订的合同,另一方有权向法律申请撤销。55条还明确提出,构成欺诈需交三倍金额的赔偿金。”

  工商部门:

  银行和经销商协议

  不应强加给消费者

  针对4S店的说法,长春市工商局相关人员指出,银行与经销商之间的协议,不能强加给消费者。比如贷款购买一辆10万元的车,经销商与银行签订协议批准贷款,随后消费者分期还款,银行获得利息按照固定日子返给经销商金额,悉数还完后扣除银行利润可能返还9.8万元。并且经销商打给4S店款项时也有一个时间差。但是这样的损失不能由消费者填补,这应该是4S店与经销商之间的事。如果贷款购车,消费者提出自己去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应该不收这笔款项。

  对此,长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钟萍认为,汽车贷款是经销商为了达成销售目的而开展的延展性服务,服务的目的在于购车交易的顺利达成,所以应是汽车销售商附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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