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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贷款购车手续费没有法律依据

  • 发布时间:2014-08-05 11:34:48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事由 张女士在某4S店购车,被收取了4260元的金融代办费。该项费用按金融贷款额的2%收取。张女士购买车辆一共贷款了21.3万元,4S店就收取了张女士4260元的费用。对此,张女士表示不解,“我购车贷款是与银行发生关系,并且整个贷款过程都是我自己办理的,这与4S店一点关系都没有,这个费用收得很蹊跷。”

  【点睛】汽车4S店收取代办费带有一定的欺骗性,很多消费者不知道自己被侵权。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的规定,汽车4S店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若汽车4S店在销售汽车过程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向购买汽车并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消费者收取金融代办费,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构成了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

  收取金融代办费没有法律依据。消费者并没有要求车行提供贷款代办的服务,而是自行与银行联系办理贷款事宜,车行实际上也没有权利为消费者提供贷款代办服务,因此,车行与消费者之间并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或居间合同关系。显然,车行向消费者索取所谓的贷款手续费是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的,应当依法向消费者退还相关费用或赔偿损失。

  另外还需补充说明的是,就贷款而言,无论是消费者自助贷款或是由车行推荐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贷款,车行收取贷款手续费的行为均不具有合理性。因为银行贷款不同于其他如保险或挂牌等代办事项,仍需要银行对贷款者本人进行资信审核,这是代办者本身无法取代的工作。因此所谓协助代办贷款实质上无法构成严格意义的委托关系。

  汽车销售业普遍存在对购车消费者加收贷款手续费的做法,这似乎已经成为行业“潜规则”。在面对行业“潜规则”,多数消费者为了买车而选择了沉默、息事宁人,从而纵容和滋长了商家的乱收费行为。消费者应当勇于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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