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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超量服何首乌可致肝损伤

  • 发布时间:2014-08-12 08:34:33  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今年9月1日后生产的含何首乌保健食品,标签不适宜人群中要增加“肝功能不全者、肝病家族史者”内容,标签注意事项中要增加“本品含何首乌,不宜长期超量服用,避免与肝毒性药物同时使用,注意监测肝功能”内容。

  本报讯 (记者 徐杨)今年9月1日后生产的含何首乌保健食品,标签不适宜人群中要增加“肝功能不全者、肝病家族史者”内容,标签注意事项中要增加“本品含何首乌,不宜长期超量服用,避免与肝毒性药物同时使用,注意监测肝功能”内容。记者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获悉,针对何首乌及其成方制剂可能引起的肝损伤风险,本市将加强对含何首乌保健食品上市后的安全性监测,并督促相关保健食品企业对何首乌用量加以限制或在配方中去除,降低市民用药安全风险。

  何首乌是人们熟知的常用中药,自唐宋以来的中医古籍中即有使用何首乌的记载,个别古籍也提到何首乌存在一定的毒性。随着公众健康意识的增强,如今何首乌及其成方制剂在治疗和预防疾病中的使用更为广泛,对何首乌安全性的认识也更加深入。近期的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病例报告数据库监测数据和文献报道提示,口服何首乌及其成方制剂可能有引起肝损伤的风险,超剂量、长期连续用药等可能会增加肝损伤的风险。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本市各相关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今后保健食品中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超过1.5克,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超过3.0克。此前批准的超过此用量的产品,企业须下调至此规定用量;保健功能包括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的产品,要取消保健功能或者在配方中去除何首乌。同时,各企业要加强原料管理,确保所用何首乌原料技术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含何首乌保健食品上市后的安全性监测,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有关情况,有效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

  针对这一情况,市民今后在使用何首乌及其成方制剂前,也要详细了解可能存在的用药风险,避免或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首先,要严格按说明书用法用量服用,不超剂量、长期连续用药,并注意避免同时服用其他可导致肝损伤的药品。其次,服用何首乌及其成方制剂期间须注意与肝损伤有关的临床表现,如发现肝生化指标异常或出现全身乏力、食欲不振、厌油、恶心、尿黄、目黄、皮肤黄染等可能与肝损伤有关的临床表现时,或原有肝生化检查异常、肝损伤临床症状加重时,必须立即停药并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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