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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商剖析银行4大“霸王条款”

  • 发布时间:2014-08-09 03:34:39  来源:成都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去年以来,四川省工商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工作。昨日,四川省工商局就银行业典型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进行了评析。

  “征用借记卡金融信息”涉嫌侵权

  人民币借记卡章程:持卡人办理借记卡后,视同同意发卡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将持卡人金融信息用于发卡银行其它产品和其它服务的交叉销售。

  点评: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因此,持卡人办理借记卡的金融信息如果要用于发卡银行其它产品和其它服务的交叉销售,必须要有持卡人的明确书面授权,不能推定。

  “不提供1年前信用卡账单”涉嫌违规

  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持卡人有权向银行免费索取最近3个月的账单,索取3个月之前的账单每次需支付手续费,银行不提供1年以前的账单。

  点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显示,银行卡通过联网各类终端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2年备查;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或改正。

  “系统故障银行不担责”有违公平原则

  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如个人客户因银行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银行有权从个人客户账户中扣划个人客户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个人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

  点评:该不当得利出现的责任完全在银行,即便责任不在银行,个人客户并无故意取款侵占银行财产的故意,但有“返还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然而此条款却为个人客户设定了“暂停个人客户电子银行服务”的较重责任,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单方面变更业务”涉嫌排除消费者权利

  借记卡领用合约:如因监管机构调整业务有关规定或遇到经济、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合约某某条款所列各项业务变更或取消,银行可按新规定执行或终止该业务,无需征得持卡人同意。

  点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监管机构调整业务有关规定或遇到经济、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合约某某条款所列各项业务变更或取消,银行不能继续按原合同履行的,可以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责。同时,如果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银行并没有权利单方面决定按新规定执行。此条涉嫌排除消费者权利。

  成都晚报记者 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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