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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定损有无统一标准?

  • 发布时间:2014-08-08 11:35:06  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8月7 日讯(记者 王依然实习生 高虹)7日,市民李女士向本报反映,自己的爱车发生事故修理后,她发现保险公司和4S店定损价格有出入。对此,太平洋保险公司与吉利汽车世中4S店说法不一。

  李女士讲述事件经过:

  7月29日,工业北路吉利4S店工作人员与对方车主购买保险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车辆进行定损。李女士称,4S店工作人员告诉她,车辆需要更换方向机、前杠、左大灯等部件,价格在2000元左右,并让其3日后来取车。

  8月7日,经过多日的沟通后,4S店最终给出的定损价格为2700元。李女士对此价格表示不满。

  7月31日,4S

  店工作人员称车已修好,定损金额在3000元左右。而太平洋保险公司则称,定损金额为1974元,并表示,对方车主只有交强险,最高只能赔付2000元。为什么两者定损价有这么大的出入?李女士说,保险公司员工曾表示,这是因为保险公司零件报价与4S店有差别。

  7月28日,李女士驾车发生事故,交警判定双方车主相互赔付。

  对此,太平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最初的定损是三方已经协商好的。对方车主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只购买了交强险,所以最高赔付额为2000元。

  吉利4S店工作人员称,李女士的车车体损坏比较严重,根据多年经验,他最初给出的估价就是2700元至3000元之间,而李女士之前对报价是没有异议的。

  “最初的报价是预估价格,实际维修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价格也会随之波动。目前,最后价格已经给出,很难再发生变动。”他表示,这些问题都已和李女士沟通过。同时,对于多出的维修费用,他建议李女士联系对方车主索赔。

  李女士对4S店的回答并不认同。她表示已经联系不上对方车主。

  对于此类情况该如何处理?山东舜翔律师集团律师井远宁表示,保险之外的损失应由对方车主承担,如果李女士联系不上对方,可以让交警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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