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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维持刘汉刘维一审死刑判决

  • 发布时间:2014-08-08 03:33:50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7日上午在咸宁市对刘汉、刘维等五上诉案依法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刘汉、刘维等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于5月23日一审宣判。刘汉、刘维被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7月中旬在咸宁市对刘汉等10人上诉案、刘维等7人上诉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对桓立柱等3人上诉案、旷晓燕等3人上诉案、刘学军等3人上诉案进行书面审理。

  7日上午9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赤壁市人民法院、嘉鱼县人民法院同时公开宣判刘汉、刘维等五上诉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汉、刘维伙同他人网罗上诉人唐先兵等,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刘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13项罪名;上诉人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12项罪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维持原判。唐先兵、田先伟、张东华等14名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分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二审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依法的原则,并根据二审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刘汉等人的部分次要犯罪事实、个别罪名及其量刑进行依法改判。

  上诉人刘汉为偿还境外赌债的兑换外币行为,因不具有盈利目的,不属于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刘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由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万元改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上诉单位汉龙集团已经归还和有足额担保的贷款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核减,原审量刑偏重,予以改判,对汉龙集团所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罚金由三亿元改为一亿元。对上诉人刘小平、旷晓燕的部分犯罪事实、个别罪名及其量刑进行依法改判。鉴于上诉人缪军、李波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适当从轻量刑建议,分别决定将有期徒刑二十年改为十九年、十五年改为十三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部分次要犯罪事实、个别罪名及其量刑发生变化,但并不影响死刑的适用,因刘汉、刘维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罪行极其严重,数罪并罚,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同时,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对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的死刑判决。

  死刑判决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上诉人的亲属、媒体记者、专家学者及各界群众200余人旁听了宣判。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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