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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9月1日起正式实施

  • 发布时间:2014-08-07 20:30:39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高亚兰  责任编辑:罗伯特

  记者近日从国家认监委获悉,新修订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新版规则)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新版规则修订的主要目的是完善顶层设计,释放改革红利,强化认证机构主体责任,减轻诚信守法企业负担,激发强制性产品认证各相关方的活力,实现提高认证有效性,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通过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目录内类别相同、风险相近产品进行整合归类,此次调整的新版规则将由原来的63份减少为41份。进一步简化认证程序、缩短认证时间、降低认证费用,使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享受多方面的改革红利。

  新版规则根据不同产品特点对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作出适度放宽。通过估算,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数量将减少10%~20%。

  新版规则仅从原则上规定了基本认证模式以及认证依据、单元划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收费等基本要求,认证机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通用规则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产品的特点,结合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和实际管理水平,制定具体的认证实施细则,对其开展强制性认证活动作出更为细化的方案和要求。

  此举确保了权责一致、责任明确,凸显了认证机构的主体责任地位,同时,给予认证机构更多自主权,激发认证机构自身活力。此外,新版规则对那些“管理规范、诚信守法、质量稳定”的生产企业和产品,仅需按照基本认证模式实施认证,缩减了相关认证时间和费用;对其他等级的生产企业和产品,按照风险评估原则,逐级增加认证模式涉及的各相关要素,不断强化监督要求,确保认证效果;而对质量管理水平较低、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则需要较高成本才能获得认证,以此达到“扶优限劣”的目的,不断激发企业追求管理质量的动力,增强企业诚信守法和自律意识,促进行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的整体性提升。

  新版规则还明确要求,认证机构制定利用企业自有检测资源的相关程序,在型式试验/监督抽样检测环节承认相关检测人员按标准要求利用企业自有检测资源实施的检测结果。此举降低了生产企业送样/抽样检测成本,减轻了企业负担,同时引导生产企业强化检测能力,提升质量保证能力,进一步发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促进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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