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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乌龙指”民事赔偿案开庭

  • 发布时间:2014-08-06 09:34:40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昨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所引发的投资者维权案在上海市二中院开庭。据了解,本次开庭共有61件案件合并审理,四位原告代理人共同出庭。原被告双方就四大焦点展开争议,法庭将择日宣判。

  围绕四大焦点展开辩论

  在庭审中,双方就四大焦点问题展开争议:一、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二、内幕交易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三、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与行为人的内幕交易存在因果关系;四、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

  在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方面,原告方认为,光大证券在2013年8月16日当天错单发生之后,媒体的报道并非光大证券的主动披露,而是属于媒体的揭露,彼时的公司董秘梅键作为关键信息披露人否认了错单交易,误导了投资者。上午的错单交易属于内幕信息,下午的交易则属于内幕交易。对此,被告方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只是针对个股或者上市公司,并没有涉及到对整个证券市场的影响。此外,媒体的报道已经表明错单信息公开,梅键的否认只是个人的主观判断,不属于公司行为。

  在内幕交易行为人是否主观过错问题上,原告方律师认为,光大证券内控缺失、管理混乱,自营业务套利系统存在的技术设计缺陷导致异常交易发生。被告方律师则表示,光大证券承认内控不严,但发生错单交易主要是因为软件设计,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

  对原告关于操纵市场的指控,被告认为,根据证监会的调查,判定巨额交易客观上造成了证券市场波动,但属于技术缺陷,不构成操控市场。

  据原告方律师透露,被告方与他们在投资者索赔计算方式上也存在巨大分歧。光大认为投资者如要索赔,至少应把当天交易盈利的部分从损失中剔除。原告的态度则是,盈利为投资者依靠自身智慧得当“自救”结果,并不盲目;而光大的失误应全权负责,不能把盈利剔除。

  宣判可能晚于杨剑波一案

  此次投资者维权案让另一因“乌龙指”而起的案子也备受关注。2014年4月3日,“乌龙指”主角杨剑波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证监会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在2014年5月18日,该行政诉讼审期届满时,法院以案情复杂为由,宣布延期三个月宣判。该案最迟将在8月18日宣判。

  光大证券代理律师认为,杨剑波诉证监会这一相关案件尚未宣判,应当中止审理投资者维权案。对此,原告方多位律师均表示,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的判决结果并不会影响光大证券投资者维权案,即便证监会撤销了对杨剑波的处罚,也不会影响证监会处罚书的效力。

  在庭审现场,严义明律师还表示,光大证券涉嫌内幕交易,且数额巨大,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审查。

  “该案的宣判应该会在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宣判之后。”原告方某律师对记者表示。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

  这两场悬而未决的诉讼均缘起于光大证券“乌龙指”。2013年8月16日11点05分开始,上证指数出现大幅拉升大盘一分钟内涨超5%,带动指数最高报2198.85点,盘中逼近2200点,数十只权重股瞬间封涨停。当日下午2点,光大证券公告称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根据事后媒体报道,乌龙事件中光大证券共下单230亿,成交72亿,涉及150多只股票。媒体将此次事件称为“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

  这一罕见的事故发生后,光大证券总裁徐浩明辞职。随后证监会没收光大证券违法所得8721余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罚没金额总计5.23亿元。相关责任人员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分别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并终身证券期货市场禁入处罚。

  因不服在光大“乌龙指”案中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彼时任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经理的杨剑波将证监会告上法庭。

  而109个投资者维权案也在逐步推进。据了解,在此次61件案子集中审理之后,其余案件包括零星无代理人、外地律师代理的部分案件,将另行安排审理。 网易、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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