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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耕地占用税知识问答郑州新区地税局两税分局

  • 发布时间:2014-08-04 04:29:43  来源:河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主办

  问:购买的车位、阁楼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文件规定如下:

  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问: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文件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问: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71号)文件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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