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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股权多元化有助减少高管腐败

  • 发布时间:2015-09-08 02:31:30  来源:新京报  作者:许保利  责任编辑:张少雷

  混合所有制之所以对解决高管腐败有着积极意义,是因为在国有独资的情况下,对国企监管只能来自政府的有关部门或机构,面对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有限的政府部门或机构要实现有效监管是比较难的,目前暴露出来的国企高管腐败也在一定程度上给监管有效性打了问号。

  据媒体报道,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近日刊发文章称,9月6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其中显示,要加大集团层面公司制改革力度,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

  实现股权多元化,事实上就是将混合所有制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口。应该说,目前的国有企业改革已走过两个阶段:一是放权让利,二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上一轮改革的突破口是国有企业在制度上由工厂制走向公司制。为此,1993年底,人大通过了《公司法》,并于1994年7月起实施。《公司法》使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有了依据且有了法律上的保证。

  国有企业作为公司法人,它与行政部门不再是隶属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国有企业开始真正要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参与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国有企业必须要追求利润且要承担市场竞争的后果,即或是在市场竞争中发展,或在市场竞争中破产倒闭。但单一的国有产权很容易使国有企业预算约束软化,导致其行为扭曲,影响经营效率,国企高管也存在一定的利益寻租空间。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恰恰可以解决国有企业软预算约束的问题。企业若经营不善,只能是选择破产重组或清算,主管部门不能再通过国企之间的合并来解决经营不善企业面临的破产清算问题。因为采取这样的解决方式,实际上就是对即将破产企业的救助,若企业资本全部为国有,企业是国家的,这样的救助是可以的。但在有非国有资本的情况下,再采取这样合并的方式救助则意味着用国有资本来救助非国有资本,这里就存在着制度上的障碍。

  而进一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其应有之义就是意味着国有企业要开放股权,企业中的股权除国有外还要有非国有。这时,企业就要建立由各方出资者共同参加的董事会,企业的治理就由原来国有独资情况下的国资监管机构直接治理变为由各出资者参加的共同治理。这是国有企业治理方式的重大转变。这时的企业高管,不仅仅要接受的是国资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督,更有来自企业内部的董事会直接监督。

  而由出资各方参与建立的董事会则不同于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会,它会真正地承担起董事会的职责,有利于做好重大决策,监管经营者的行为,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减少高管腐败。

  混合所有制之所以对解决高管腐败有着积极意义,是因为在国有独资的情况下,对国企监管只能来自政府的有关部门或机构,面对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有限的政府部门或机构要实现有效监管是比较难的,目前暴露出来的国企高管腐败也在一定程度上给监管有效性打了问号。非国有资本进入后,它存在于企业内部加之自身利益的要求,它将会成为监管高管的重要力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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