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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财团经济或可成中国经济的增长发力点

  • 发布时间:2015-05-26 09:01:16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斌

  从“全民搞金融的热潮”转向理性的产业投资

  中国的经济改革进入到了一个关键阶段。当前的形势,当是要向市场开放更多的领域和空间,但有能力进入这样的领域和空间的民间企业和民间资本却少之又少,尤其是一些需要巨额资本的领域,比如铁路、航空等,能够有实力进入并与国有企业竞争的民营经济更是寥若晨星。

  当前,众筹、公募等方式能发挥市场经济的主力军作用吗?这些概念虽然近来热度很高,但其实它们都不是什么新概念。在上世纪90年代末,也有网络和网络股热潮,我们将之称为是“新经济”。当时大家都认为,新经济的苗头不清楚,能做到什么程度也不清楚,所以一方面是“做”的问题,另一个方面就是“看”的问题。后来的事情大家都清楚了,还没来得及看清楚,“新经济”就已经自己烟消云散了。

  中国的经济增长尤其是产业发展是需要投资的,经济增长速度下降了,各方都很着急,但是杠杆化的手段能够给经济增长带来实际益处的不多,相反的是,强化原有缺陷导致出现新问题的情况倒是不少。在中国经济结构缺陷没有完全解决的条件下,应该加快去杠杆化,不然债务该增加的还增加,产能过剩的更过剩,能够落下来的可能只是一个经济增长率数字。以减息为例,民营经济本来能够拿到的信贷资源就非常少,所以减息在某些地方只是利好国有企业,给未来的市场改革创造难题。

  在目前的处境下,我们开出的“药方”是引入财团制度,利用财团法人实现资本集聚,化暗为明,积小为大,依此来促进经济增长。

  按照一般的定义,财团是由极少数金融寡头控制的垄断集团,通常包括少数大银行,保险公司以及为数较多的工矿企业,商业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又称金融资本集团。又是“寡头”,又是“垄断利润”,所以一说“财团”,感觉相当不好听。此外,财团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地位,一般来说,财团法人是指法律上对于为特定目的的财产集合赋予民事权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甚至有人说,根据中国的法律,基金会就是财团法人了。

  其实,财团法人具有悠久的历史,甚至从古罗马时期就有萌芽了。到了现代社会,像美国的洛克菲勒和日本、韩国的财团已经相当有名了。尤其是日本,除了三菱、住友、三井、富士、三和以及第一劝银等六大财团之外,事实上涉及到具体的大型项目之际,还会组成各种专门的财团来加以实现和落实。所以,财团实际上还是一种重要的产业资本集聚形态,这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财团与其他法人形态相比,具有三大特点:第一是实力强,在法规和政策的影响下,财团可影响的产业部门得以遍及重工业、轻工业、传统工业、新兴工业、生产部门、流通部门等。第二是控制力强,它们的资本纽带关系以及产业纽带关系,非普通金融机构可比。第三是家族和地方色彩,各财团之间相互渗透和融合,一些财团可以由单个家族控制变为多家族控制,可以推动财团资本进一步社会化。

  以中国现在的情况来看,假如各省份能平均每省份有10个财团的话,政策划定财团底线为100亿,则中国的“财团经济”就可能在短时期内凝聚3万多亿的社会资本。一旦市场经济中出现这样的财团和资本实力,则可以运作的产业规模将会大为提升,竞争能力将会大为增强。尤为重要的是,政府同时还为家族企业的未来指明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避免家族“二代接班”出现的种种问题。

  从宏观的环境来看,未来如何从“全民搞金融的热潮”中摆脱出来,转向理性的产业投资,这应是一个重大挑战。毕竟中国这么大,还是需要有更多的人来发展产业,因此鼓励一批财团发展,给予政策优惠和信贷支持,支持其专门从事产业投资,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作者陈功,系安邦咨询集团创始合伙人、首席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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