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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6日 星期五

贺强提案关注注册制改革 应创造五大条件循序渐进

  • 发布时间:2015-03-07 16:07:10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全榛  责任编辑:张少雷

  中国网财经3月7日讯 (记者 全榛)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贺强在2015年两会上,提交了“关于注册制要创造条件循序渐进的提案”。贺强认为,注册制改革不能简单地从形式上照搬外国的经验,应该循序渐进,中国股市推行注册制改革仍需要具备前提条件,首要的就是必须修改证券法。

  在发给中国网财经记者的这份提案中,贺强特别提到,实施注册制必须具备体制条件。把股票发行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实际上是证监会将IPO审核权下放至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但由于我国沪深两家交易所归证监会领导,并不是完全独立的机构,贺强指出,这种行政体制障碍如果不进行改革,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注册制。

  对此,贺强在提案中提议,应清理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的体制关系,推动证券交易所组织制度的改革,从会员制改为公司制,使证券交易所成为独立的法人。

  同时,贺强还提议,修改证券法后,应当抓紧制定有关注册制的实施细则,将注册制实施细则与新的证券法对接,使注册制具有可操作性;并且认真解决市场中的股市三高问题,想方设法降低股市三高,降低发行人的欲望,降低股市的投机性,增强市场的投资性,维护市场的健康环境。

  上交所理事长桂敏杰在3月7日下午的发布会上提到,在中国实施注册制要解决以下问题:一是谁来审,要组织专业人员来审核,交易所审是一个主流方案;二是以信息披露为主导下的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由投资者来判断企业优劣;三是要特别突出中介机构的作用;四是加大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打击和查处力度;五是对发行上市条件的调整,三年连续盈利只能说明过去,还需要其他财务数据来说明。

  附:贺强《关于注册制要创造条件循序渐进的提案》全文

  关于注册制要创造条件循序渐进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贺强教授

  全世界的股票发行制度只有两种,一种是核准制,一种是注册制。这两种股票发行制度是植根于大陆法系与法系两大法系基础之上的,法律体系与股票发行制度是互相配套的。例如美国股票发行的注册制与英美法系是一脉相承的,其特点是门槛松,监管严。在美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条件下,监管者不管公司的业绩好坏,只要有成长性,亏损的公司也可以发行上市。投资者买了亏损公司的股票,造成了损失,这属于投资者判断与选择问题,只能由自己承担责任。监管者主要监管的只一条,就是信息披露。作为发行上市的公司必须如实地披露信息,只要你讲真话,不隐瞒,就不违法。一旦你讲了假话,隐瞒了事实,违反了信息披露的法规,我就坚决地查处,重惩重罚,甚至罚得你倾家荡产,罚得高管进监狱。对于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不仅可以通过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进行补偿,还可以通过集团诉讼进行赔偿。外国的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学习,但是不能简单地从形式上照搬。

  一、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历程

  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几经改革,在1998年之前,我们实行的是审批制,当时有人讲,我们是把世界上两种股票发行制度的优点结合起来了。但是在实践中证明,这种行政性的股票发行审批制度难以真正把关,许多公司造假上市,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在1998年之后,《证券法》的出台,将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由审批制改为了核准制。核准制一方面强化了承销商的责任,一方面由证监会成立了发审委。公司申请股票发行,由专家级发审委员进行表决,发审委过关的,证监会才最后批准。核准制实际上是强化了专家审查,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上市公司的质量,但是即使在这样严格的审查与核准下,仍然出现公司造假上市的现象。例如万福生科上市以后发现其财务95%都是造假,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

  审批制也好,核准制也好,存在两个共同的问题,难以改变。一是这两种股票发行制度都是由专业人员或干部坐在办公室对下面报上来的公司申请纸质文件进行审查,而对这一公司的实际真实情况不一定了解,如果公司聘请高手把纸质文件做得天衣无缝,审查人员就很难找出毛病。二是证监会与发审委有权力批准公司发行上市,但是如果公司造假上市,给投资者带来损失,谁应当承担责任?有权力,无责任的问题,长期无法解决。

  因此,我们进一步改革股票发行制度,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是完全有必要的。注册制分清了监管者、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责任,明确了监管者的监管目标,实行了事前宽松与事中事后严格的监管方式,将“选美”变为“选真”,这样能够更好地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二、实行注册制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注册制并不是我们主观上想要推出就可以推出的,实行注册制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

  一是法律条件。在国外,如果将股票发行制度从核准制改为注册制,这相当于从大陆法系跳跃到了英美法系,立法的基础都需要改变。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实际上既有大陆法系的成份,又有英美法系的成份,股票发行制度从核准制改为注册制,不会有那么复杂,但是推行注册制,法律这一关是绕不过去的。我们现行的《证券法》第二章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我们要想把股票发行核准制改为注册制,首先就必须修改《证券法》。

  此外,注册制涉需要系统配套,在注册制下如果出现公司造假,给投资者带来损失,谁应承担责任,交易所与监管者没有查出信息披露的问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谁应当对投资者进行赔偿,怎么赔偿,投资者赔偿制度应如何发挥作用?对造假者应当怎么惩罚?如何严惩?投资者如何利用诉讼维权?这些都应当在法律上加以明确。

  二是体制条件。我们要把股票发行的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实际上是证监会将IPO的审核权下放至深沪两家证券交易所。问题在于,我们深沪两家交易所并不是完全独立的机构。深沪两家交易所归证监会领导,高管归证监会派遣,深沪两家交易所实际上就是证监会下设的一级部门。证监会将IPO的审核权下放至深沪两家证券交易所,从形式上看,是搞了注册制,但从实质上看,是证监会将IPO的审核权从下属的发行部这个行政部门,转到了另外一个下属部门。这种行政体制障碍如果不进行改革,我们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注册制。

  三是市场条件。目前我国的股票市场,存在较强的投机性,股市三高的现象比较严重。股市三高造成了巨大的利差,而这种巨大的利差是一种巨大的利益诱惑。为了一本万利,一夜暴富,促使一些人甘冒风险,造假上市。为了达到上市的目的,不惜拉关系,走后门,无所不为。在这种状况下,部级的证监会以及发审委里国家级的专家都很难把关,IPO的权利下放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能否顶得住,把好关?要想顺利实行注册制,我们就应该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

  三、关于注册制改革的建议

  我们认为,要想顺利推行注册制,就必须努力创造条件,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应当尽快修改《证券法》,明确提出我们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并规范注册制的基本框架及配套环节,使我们在推行注册制的过程中有法可依。

  第二,应当在修改之后,抓紧制定有关注册制的实施细则,将注册制实施细则与新的《证券法》对接,使注册制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清理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的体制关系,推动证券交易所组织制度的改革,从会员制改为公司制,使证券交易所成为独立的法人。

  第四,要认真解决市场中的股市三高问题,想方设法降低股市三高,降低发行人的欲望,降低股市的投机性,增强市场的投资性,维护市场的健康环境。

  第五,推出注册制要循序渐进。新三板市场没有财务门槛,条件较低,造假的动力不强,股东200人以下,证监会不核准。一旦修法,新三板可以率先改为注册制。第二步可以考虑在蓝筹股比较集中的主板推行注册制。第三步在中小板与创业板推出注册制。总之,有序推行注册制,可以使我们一边总结经验,一边推进,减少损失,掌握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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