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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谢子龙:简化连锁药店并购和新店开办手续

  • 发布时间:2015-03-03 17:37:31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朱苑桢

  关于鼓励连锁药店发展、简化并购和新店开办手续的建议

  (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零售连锁是现代服务业主要经营业态之一。2014年9月,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落实2014年度医改重点任务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和连锁经营”、“清理妨碍零售连锁药店发展的政策性障碍,缩短行政审批所需时间”。《2013年度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年报》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共有零售药店43.3万家,连锁化率为36.6%,与商务部《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提出的60%指标相差巨大。

  根据对各地妨碍零售药店发展政策的清理统计,影响连锁药店发展的主要因素有:

  一、并购过程变更手续复杂。

  1、收购后企业与门店经营证照过户困难。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施并购重组需要重新办理相关经营证照,而且是按照新开办企业对待,需要到监管部门注销原企业再申请开办新企业。这其中是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手续繁琐、进度缓慢,往往耗时几个月的时间。在证照变更期间,企业必须停业等待;而停业给门店和公司带来相当大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不可估量的间接损失。

  在证照办理过程中,有的地区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外地企业在该地区的发展会受到药监、工商、税务、医保等多方面的限制,并且按新设企业对待,市场准入要求高,与当地药店标准差异大,存在不公平、不规范审批现象,影响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区域、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2、医保定点药店资格承接及区域经营政策差异。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收购药店后,原药店的医保定点资格需要注销,由收购方按照新设门店重新申报,此时能否顺利承接、取得定点药店资格则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一些地区过户困难或不许过户,有的地方规定了需重新开业2年以上才可申请医保定点药店以及受医保定点药店总数控制的影响,使得并购后的连锁药店无法继续获得医保定点的资格。

  一些地区的慢性病医保未对零售药店开放。如《石家庄市慢性病病种门诊就医及医疗费管理办法》规定参保职工可选择一家协议医疗机构作为自己的治疗慢性病门诊定点,这将零售药店排除在慢性病医保患者的购药选择范围以外,沈阳、新疆等地也存在类似的管理规定。

  二、新开药店审批流程复杂。

  目前,各地新开药店审批权限分散,市场准入标准不同。由于新开药店需要经过筹建申请、空架验收、GSP认证等环节,各个环节之间部分项目重复,各环节都有自己的审批时限,审批的不确定性导致门店开业风险增加,承租店面等费用上升。零售连锁药店管理相对成熟,熟悉监管要求、具有完善的GSP管理制度及管理体系,因此在连锁药店审批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简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针对上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并购重组及连锁经营中遇到的问题,现对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有关政策方面需要的支持提出以下意见与建议:

  一、药店收购中经营证照办理与医保定点资格承接,建议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社保、商务、工商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简化流程的操作程序(并对操作流程多少天时间批复进行明示),对被收购的门店按标准及时进行检查验收,符合标准的应继续保留医保定点资格,不符合标准的则不予保留医保定点资格。

  二、建议医保定点药店资格特别是慢性病医保资格向规范的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倾斜,对此类连锁企业实行医保定点资质的整体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不再进行单店审核,对其连锁门店直接授予医保定点资质。制定医保定点药店准入的必要条件。凡符合条件的药店均可成为定点药店,实行宽进严管措施,扩大医保定点药店的覆盖范围。

  医保经办部门应放宽对医保定点药店销售范围的不合理限制,在专业化服务的基础上允许零售药店开展多元化经营,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美丽、便利等多方位的需求;要求药店对使用医保卡购药严格按规定办理,并加强检查与监督。

  三、简化零售连锁药店新开门店的审批流通,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工作效率,为连锁药店发展提供保障。

  连锁经营在国外已经是一种运作比较成熟的零售商业模式,促进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有利于整顿药品流通行业秩序,促进行业规范程度提高,为患者提供更为质优价廉的药品和更好的专业服务。通过推动连锁药店兼并重组、机遇连锁药店政策倾斜、简化连锁门店审批流程,将有力地推动零售药店连锁化发展,使其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方便和健康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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