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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征收社会抚养费还需要“条例”吗

  • 发布时间:2016-02-28 08:16: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胡爱善

  本报特约评论员

  社会抚养费征收面临着金额大幅缩减,所需人员和征收成本大幅减少,职能和重要性也明显降低的现实。这个变化不是计生工作的尴尬,而是适应了完善生育政策、推动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需要,体现了中国社会和法治的进步。

  在全面放开两孩政策的影响下,各地社会抚养费收入锐减将是大势所趋。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统一征收标准并设置征收上限的内容,也将大大降低各地的社会抚养费收入总额。最近有报道称,《条例(送审稿)》正在做最后协商修改,有望近期公布实施。

  多年以来,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收取“罚款”,是各地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2002年9月,国务院制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开始施行,被社会上称为“计生罚款”的收费项目,换上了一个更正式的名称——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进一步成为遏制违法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的主要手段。12年后,《管理办法》准备进行第一次修改,而且是一次较大幅度的修改,包括统一征收标准、规范征收主体、增加征收程序、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年度征收总额主动公开等,《管理办法》也随之更名为《管理条例》,成为层级规格和法律效力都更高的行政法规。然而,《条例(送审稿)》自2014年11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经过一年多时间仍未定案,这种不寻常的“拖延”,其实比媒体估计的《条例》“有望近期公布实施”更值得认真思量。

  作为一个已经提高了层级规格的行政法规草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之所以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一年多仍未能定案,显然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尺度不断放宽、力度不断加码有关。在《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之时,单独两孩政策已经正式落地,意味着相当一批在以往被认定为违法的生育行为,当时已经完全合法,而不再被征收社会抚养费。不过,政府和公众很快发现,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后,生育率恢复和回升并不明显,于是仅仅两年之后,单独两孩政策扩大、提升成为全面放开两孩政策,这意味着大多数在以往被认定为违法的生育行为,现在都已经完全合法,而不再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在这个过程中,处于立法进行时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难免显得有些“不合时宜”。如果不是媒体进行追踪报道,恐怕很少有人会注意到,《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一年多后仍未定案,至于它是否如媒体估计那样“有望近期公布实施”,似乎也没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了。

  统计和调查数据显示,在单独二胎放开之前,各地超生人群中95%是超生二孩,三孩及其他情况占比极少;实行全面放开两孩政策后,愿意生二胎的人在受访者中占比不到30%,如果没有生育限制,想生三个及三个以上孩子的仅占6%。不难想见,实行全面放开两孩政策后,愿意把政策用足的人并没有一些人预测的那样多,担心放开两孩造成“生育高峰”完全是杞人忧天。更出乎一些人意料的是,在当前和将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可能违法生育的人少之又少,征收社会抚养费将只适用一个非常小众的人群,这与以往长期适用一个庞大的超生人群,几乎就是云泥之别。

  社会抚养费征收以往是计生工作的一大重点和难点,现在面临着征收金额大幅缩减,所需人员和征收成本大幅减少,职能和重要性也明显降低的现实。这个变化不是计生工作的尴尬,而是适应了完善生育政策、推动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需要,体现了中国社会和法治的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说,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否需要制定高规格的《管理条例》,还是一部作了相应修改的《管理办法》就足以胜任,似乎也并不特别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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