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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化交易告别“监管真空” 六类行为明令禁止

  • 发布时间:2015-10-10 11:48:29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吴黎华  责任编辑:李春晖

  10月9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就《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拟从六方面强化对于程序化交易的监管,同一时间,沪深交易所也公布了实施细则并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明确,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管理办法》主要从六个方面全面强化了对于程序化交易的监管:一是建立申报核查制度。《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化交易者需要事先进行信息申报,经核查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二是加强系统接入管理。《管理办法》要求程序化交易者审慎开展程序化交易,并对程序化交易系统应当具有的风控功能提出明确要求;要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建立程序化交易接入核查制度,与客户签署接入协议,对程序化交易系统接入进行持续管理;要求证券期货交易所制定相关程序化交易系统接入管理标准,明确风险控制要求。

  三是建立指令审核制度。《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建立程序化交易和非程序化交易的风险隔离机制,对程序化交易账户使用专用的报盘通道,并分别设置流量控制。四是实施差异化收费。《管理办法》授权证券期货交易所针对程序化交易制定专门的收费管理办法,根据程序化交易的申报、撤单等情况,对程序化交易收取额外费用。五是严格规范境外服务器的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境内程序化交易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不得由在境外部署的程序化交易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也不得将境内程序化交易系统与境外计算机相连接,受境外计算机远程控制。六是加强监察执法。《管理办法》明确列举了禁止的程序化交易,要求证券期货交易所加强对程序化交易的实时监控,并规定了程序化交易者以及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违反《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管理办法》明确禁止的程序化交易包括:(一)在属于同一主体或处于同一控制下或涉嫌关联的账户之间发生同一证券的交易;(二)在同一账户或同一客户实际控制的账户组间,进行期货合约的自买自卖;(三)频繁申报并频繁撤销申报,且成交委托比明显低于正常水平;(四)在收盘阶段利用程序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影响收盘价;(五)进行申报价格持续偏离申报时的市场成交价格的大额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同时进行小额多笔反向申报并成交;(六)连续以高于最近成交价申报买入或连续以低于最近成交价申报卖出,引发价格快速上涨或下跌,引导、强化价格趋势后进行大量反向申报并成交。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程序化交易是技术进步与市场创新的体现,是一把“双刃剑”,对资本市场有利有弊。在成熟市场,程序化交易发展较快,主要源于其多交易场所的市场结构,也源于其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投资者结构,程序化交易可平滑不同市场和关联产品价格,提供市场流动性,提高价格发现效率,也有利于克服交易中人为因素的影响。但是,程序化交易也有加大市场波动、影响市场公平性、增加技术系统压力等消极影响,境外监管机构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他强调,我国资本市场有其自身特点:一是发展宗旨是服务实体经济,在市场流动性已经较为充足、换手率较高的情况下,通过程序化交易进一步提高流动性不是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二是投资者以中小散户为主,而程序化交易主要为机构或大户所采用,过度发展程序化交易不利于公平交易。三是市场投机炒作等问题仍较明显,通过程序化交易完善价格发现机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现阶段,需按照“严格管理、限制发展、趋利避害、不断规范”的指导思想,加强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

  同一时间,沪深交易所则分别出台了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并公开征求意见。上交所表示,《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要求,程序化交易者申报及报备内容,包括:程序化交易者的身份信息;用于程序化交易的账户信息;程序化交易策略类型及简要说明;程序化交易的资金来源类型;程序化交易系统技术配置参数;程序化交易系统服务器所在地址;程序化交易系统的开发主体等等。同时,交易所将对程序化交易实施当日证券净买入额度管理。

  在今年6月份以来的A股巨幅波动中,程序化交易一度被视作为“罪魁祸首”之一,在极端情况下加剧了市场的恐慌情绪。证监会此前也屡次表态,要加强程序化交易和客户管理,严禁利用程序化交易恶意做空。沪深交易所则相继对一批账户采取了限制交易的措施。在业内人士看来,长期以来A股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处于空白,《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这一监管真空将被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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