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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因代购免税店香烟被公诉 涉嫌犯非法经营罪

  • 发布时间:2015-07-02 15:55:00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李斯睿  责任编辑:李春晖

  近年来,在微博、微信以及淘宝代购生意盛行,但如不缴纳关税,境外代购就是走私。日前,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向导游周锋提起公诉,其利用导游身份之便,代购机场免税店香烟从中获利,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周锋等人处以刑罚。

  据了解,周锋原在上海一家国际旅行社当领队,时常带团前往韩国、日本等地,随着身边朋友请他代购化妆品频率日益增多,他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做起了海外化妆品代购生意,由于量不大,生意可谓差强人意。

  去年初,微信朋友圈的一位客人突然咨询周锋能否购买到大量机场免税店品牌香烟。为了赚钱,周锋利用带团机会在日本机场免税店购买大量香烟,除了自己铤而走险之外,他还请自己所在的旅游团旅客“帮忙”,每人携带两条香烟过关,从而逃避海关检查。第一单生意做成后,周锋从此通过微信专门从事代购国外机场免税店香烟的生意。据记者了解,从2014年5月至9月期间,周锋利用出团机会,购得海外免税香烟并带回国内销售,非法所得金额达到50多万元,其中个人获利达到5万多元。

  按规定,旅客个人携带合法的进出境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一定数量免税,超过规定数量要自动报税,否则就涉嫌逃税。如果被海关查实,税额小就补缴或罚款,税额大就会触犯刑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人是否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门槛在于偷逃应缴税款额是否达到5万元。5万元以下被视作走私行为,处行政罚款等处罚。如果超过5万元,便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办案检察官向记者表示,香烟在我国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商品,被告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批发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制品香烟,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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