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为何没提“强制登记”?
- 发布时间:2014-12-24 15:25:51 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曹慧敏
22日,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从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统一登记将正式实施。记者注意到,《条例》并没有要求对不动产权利进行强制登记,但如果权利人不登记,其不动产交易安全将受到严重影响。这意味着,如果你不去登记,也不会被强行要求,但容易出现纠纷。
至于现有房产证是否因《条例》的施行而重新登记?虽然此前国土资源部透露,不动产登记统一簿册证样式已设计完成,但昨日国土资源部官员在回应媒体查询时表示,手中的各种房产证、权属证书也将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执行。
为何不强制登记
为何不动产登记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魏莉华解释称,不动产登记是服务于不动产交易,以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为目的的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不动产交易属于民事活动,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即自愿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合同法》第4条也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表示,在不动产登记上,申请原则包括以下几层涵义:首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依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嘱托,否则不动产登记机构只能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登记。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能主动登记。即申请是启动登记程序的原因。
其次,当事人是否申请登记以及何时申请登记,应由其自行决定。登记机构不能随意为当事人的申请确定期限,或对超过期限的申请不予登记或施加处罚。
再次,当事人的登记申请界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活动范围,登记机构不得超越该登记申请范围从事活动。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申请的是抵押权登记,登记机构不能办理所有权登记;当事人申请的是转移登记,登记机构不能办理注销登记。
最后,只要登记尚未完成,即没有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申请人就可以单独或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撤回登记申请。
不去登记易出现纠纷
既然不动产登记应遵循自愿原则,那么如果当事人都不来申请登记,国家建立登记制度的目的岂不打折扣?或许正是基于这种担心,一些人才提出需要对不登记或不及时登记的当事人给予处罚。
“事实上,这种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我国法律对不动产交易原则上采取的是‘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程啸表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登记就无法发生当事人预期的物权变动的效果(如所有权不转移、抵押权没有产生等)。比如,张三将一套房屋卖给李四,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张三将房屋交付给了李四,李四也搬进去住了一段时间。但是,两人如果没有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虽然在法律上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因未办理登记,故此房屋的所有权仍然是张三而非李四的。在法律上,李四只是债权人而已。张三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依然可以将房屋出售给王五或抵押给银行。当张三因拖欠他人债务而被起诉时,该房屋也可以被法院查封。显然,不办理登记,李四就无法得到房屋的所有权,势必要承受巨大的法律上的风险。
原有房产证不会作废
根据《条例》,在不动产登记的类型方面,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8大类。根据规定,原有的登记证书不会作废。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不动产登记局)司长(局长)王广华表示,为了让老百姓尽量适应这种变化,手中的各种房产证、权属证书也将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执行。即已经依法发放的证书继续有效。若是产权人在新证书颁布前就已经申请了登记,将会继续发放旧版证书;新的证书颁布后申请登记的,发放新版证书。
●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能主动登记。
●登记机构不能随意为当事人的申请确定期限。
●登记机构不得超越该登记申请范围从事活动。
●对尚未完成的登记申请人可撤回申请。
不动产登记申请涵义
【上哪登记】
广东不动产登记局
接受申请
广东已由省国土资源厅设立正处级不动产登记局。接下来,全省各市(州)县(区)将陆续成立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国务院要求,机构设置必须在明年3月1日前完成。
【如何登记】
个人提出申请后30天办结
省国土资源厅人士表示,为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不会强制要求重新登记。如果权利人主动要求重新登记,可以申请办理新证,而且免费。
但是,明年3月1日起,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都将采用统一登记。
登记不动产,首先需由登记人提出申请、提交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材料或实地查看后,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流程,与办理房产证基本一致。羊城晚报记者 赵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