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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将走向“本性绽放”的新时代

  • 发布时间:2014-09-03 09:14:48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曹慧敏

  前不久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保险业新国十条”)已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从现实国情来看,国务院发布一个文件并非新鲜事,但对于“保险业新国十条”,我们在认识上必须有足够的高度;否则,就看不清中国保险业面临的重大使命和重大发展机遇,更看不清整个社会风险管理与保障体系未来的重大变局。同时,个人认为,由于现有的保险理论体系不够完善,以及现实中保险业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人们对于保险基本属性的认识尚不够全面、深入,需要对此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从而在“保险业新国十条”的落实上形成理念共识。本文简要阐述个人对于保险业基本属性与潜在功能的认识、对于“保险业新国十条”背景与意义的理解和对于中国保险业发展前景的粗略展望。

  首先,在基本原理层面,商业保险可被理解为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准公共财政”,是“政府财政”体系的天然伙伴,在比较多的风险保障方面可与政府财政彼此替代,具有成为全社会风险管理与保障体系“躯干乃至基础”的潜能;一个国家的商业保险体系可以发展到何种程度,首先取决于政府对商业保险功能的理解与利用愿望,更取决于政府对其自身角色的理解与定位;中国保险业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其深层原因之一是过去政府在挖掘和利用保险业潜在功能方面所做的努力不够充分。

  商业保险是基于市场交易、为其购买者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共服务机制,它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替代政府以财政体系为支撑为民众提供的风险保障,在商业保险机制完全有效或部分有效的领域,商业保险的发展程度取决于政府对商业保险功能的理解与利用愿望,更取决于政府对其自身角色的理解与定位。

  因此,我个人认为,商业保险究其“本性”,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替代政府财政体系的、基于市场机制的“准公共财政体系”。基于传统观念,政府是全社会“当然的老大”;在此前提下,也可以将商业保险理解为“第二公共财政体系”。由于人类社会中的风险广泛存在,而且多数风险在较大空间或较长时间呈现出某种相对可知的概率属性,这个“准公共财政体系”可以发挥作用的空间巨大,只要政府财政体系不与其争抢地盘或充分“让位”。

  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来看,在市场机制完全有效或部分程度有效的领域,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这种意义上,应该把商业保险体系定位为未来中国社会风险管理与保障体系的躯干乃至基础。个人认为,“保险业新国十条”中贯穿了这种理念。

  回到现实世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整个行业依然处于初级阶段,存在增长粗放、覆盖面窄、保障度低等一系列问题,“准公共财政”或“第二公共财政”的潜在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究其深层原因,主要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难度比较大;而且在“保险业新国十条”出台之前,政府在挖掘和利用保险业潜在功能方面所做的努力也不充分。

  其次,必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全社会风险管理与保障体系升级换代”这两个相互联系的层面,理解“保险业新国十条”出台的背景与重大意义;从较深的层次看,“保险业新国十条”按照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个大方向,对于政府和保险业在未来社会风险管理与保障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一轮史无前例的、合理的、全面的再分配;其直接目的是全面推动保险业转型、升级与发展,充分挖掘和发挥保险业的风险保障功能;更深的宗旨则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承接不适合由政府继续承担的风险保障责任,以策应政府职能转变和企业改革深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宏伟目标。按照这一目标,政府、市场和各类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中所承担的职能以及发挥作用的方式都将发生深刻改变。人类社会的基本特性之一,是其中的个体及社会整体始终面临着某些风险。因此,全社会的风险管理与保障是国家治理乃至国家职能的重要方面。在此意义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全社会风险管理与保障体系的现代化。

  如果把老体制下中国的社会风险管理与保障体系看作“1.0版”,那么,改革的效应乃至目的之一是逐步建立“2.0版”的社会风险管理与保障体系。在“1.0体系中”,整个社会的风险管理与保障职能由政府、政府具有控制权的企业和家庭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直接、间接地背在政府肩上。在“2.0体系中”,社会风险管理与保障职能将由政府、市场机制(也就是商业保险体系)、家庭和慈善组织合理分担,市场机制的作用将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政府将转变为“最后的风险保障者”。当然,政府永远是整个社会风险管理与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者,保险业和慈善事业发展的引导者、支持者和监督者。

  显然,由于政府职能转变、国企改革尚未完成,市场机制的发育尚不充分等原因,中国社会风险管理与保障体系目前正处于“1.0版”向“2.0版”升级换代的重要关口。如果没有来自政府的全面规划与推动,没有相关改革的协同,这个升级换代不仅不可能顺利进行,甚至是不可想象的。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国务院出台了“保险业新国十条”。

  个人理解,该文件的直接目的是全面推动保险业转型、升级与发展,充分挖掘和发挥保险业的风险保障功能;更深的宗旨则是逐步确立保险业在社会风险管理与保障体系中的“躯干”乃至基础地位,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承接不适合由政府继续承担的风险保障责任,以策应政府职能转变和企业改革深化。当然,保险业作为广义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转型、升级和发展,对于金融结构的优化以及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各种因素共同作用下,中国社会产生了许多新问题。例如:市场边界与类别不断拓展、贫富差距扩大和社会价值观改变等因素,导致社会矛盾和各种不稳定因素相应增多;人口结构的重大改变导致城乡家庭的养老功能在总体上呈严重弱化趋势,建立主要由市场承载的养老体系变得越来越紧迫;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度下降,以及人口老龄化等因素导致大病发病率呈不断上升趋势,医疗保障与服务体系需要大力拓展。显然,这些问题如果全靠政府来“兜”,是“兜”不住的;充分挖掘和拓展商业保险的功能,则可以大大减轻政府所承受的过大的压力。从这种意义上讲,“保险业新国十条”也是根据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个改革的大方向,对于政府和保险业在未来社会风险管理与保障体系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一轮史无前例的、合理的、全面的再分配。

  第三、就过去和眼前的现状而言,中国保险业在某种程度上“干粗了、干偏了、干窄了、干小了”,但“保险业新国十条”给中国保险业带来了“凤凰涅槃”的机遇;“保险业新国十条”的落实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在其推动下,从2017年开始中国保险业可能进入“良性发展+全面升级”的新阶段;2015至2016年,则是关键政策落地以及保险业自身积蓄能量的“升级准备期”。

  就主要保险业务的未来前景,粗略判断如下:

  一是人身险业务。人身险业务转型和升级最关键的因素是税收支持,尤其是通过税制改革赋予此类产品以避税功能。“保险业新国十条”明确提出:“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我们判断,相关税收制度的改革有望在2015年开始试点,最迟在2017年或稍晚些正式实施。因此,2015-2016年,人身险将处于转型与升级的准备期;此间,该市场整体形势不会有实质性变化,但转型与升级所需的新能量将快速积聚。2017年之后,人身险市场将进入全面的转型与升级阶段,其主要标志是:高成本、非保障、与银行等机构存在恶性竞争关系的人身险产品将持续萎缩,兼具“避税、风险保障、财富管理”三种功能的新型保险产品将迎来大的扩张。2017-2020年,人身险业务可能达到20%左右的增速。

  二是责任险业务。从全球范围来看,责任险在非人身险中的占比一般为9%左右,部分发达国家达到30%,但中国目前仅有3.8%。从“保险业新国十条”的相关内容来看,政府对于发展责任险以减轻其自身在应对和化解全社会各种责任纠纷方面所承受的越来越高的压力寄予很高的期望。我们预期,在“保险业新国十条”的有力推动下,中国责任险市场将迎来黄金发展期。

  三是农业保险。从国际经验来看,农业保险普遍依赖政府支持。2007年以来,中国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也是在政府支持下实现的。从“保险业新国十条”来看,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将大幅度拓宽。在此背景下,农业保险有望继续保持高速增长。

  四是车险业务。“保险业新国十条”的具体内容与车险市场的直接关联度不高,这是因为政府出台该文件的基本目的是减轻其在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保障方面所承受的越来越大的压力。汽车保有量的增速将继续是车险市场增速的主要影响因素;基于对汽车保有量增速的预测,我们判断车险市场在未来较长时间内仍将保持两位数的增速。

  “保险业新国十条”提出,“到2020年,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由于2015-2016年保险业将处于转型升级的准备期、能量积蓄期和过渡期,“保险业新国十条”落实对保险市场增速的推动效应将主要体现在2017年之后。更具体地,我们估算,2015-2016年保险业的增速将保持在10%左右,2017-2020年,增速有望达到乃至超过20%。

  最后,在广义的角度,保险资产管理是保险业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在保险资管业务对保险体系外的合格机构适度开放的趋势下,也可将其理解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保险业新国十条”对保险资产管理的发展也做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划,体现出国务院对于进一步提升保险资金在资本市场中的地位及其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抱有很高的期望。

  个人判断,“保险业新国十条”落实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将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保险资金投资的领域和渠道将进一步拓宽,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将能够以更多的形式、手段和工具全面参与金融市场。

  二是,保险资产管理主体将由目前的以“综合型”保险资产公司为主,向“综合型”与“细分型”并行发展的新格局转变。

  三是,在保险业转型与升级全面启动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受托资产规模有望再度进入快速增长期;在此支撑下,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中国资本市场上的“分量”将大幅度提升。

  四是,在人身险业务向“兼具避税、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三种功能”转型后,“高成本”人身险负债对资产管理端的“逼迫效应”有望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人身险机构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产品开发方面建立有效的互动与合作机制将非常必要,这将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专业能力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五是,保险资产管理管理领域的专业人才储备严重不足,在上述趋势下,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之间以及整个投资市场的人才竞争将更加激烈。依托合理的内部机制在吸引人才方面占据优势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将获得巨大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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