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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起施行的这些新规 与你的生活息息相关

  • 发布时间:2016-04-29 15:53:22  来源:新华社  作者:白阳 孙玺  责任编辑:吴起龙

  社会保障基金新规保障“养老钱”安全,国家进一步整顿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线上线下销售商品将纳入统一质量监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剑指“霸王条款”……在即将到来的5月,一批与你我息息相关的新规开始施行,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有序。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有规可依 “养老钱”再添安全保障

  5月1日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将正式施行。

  不同于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和调剂。

  在保值增值方面,条例明确了基金的投资范围、种类和比例,合理配置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在保证安全性的原则上坚持收益性和长期性,努力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更好缓解未来年轻人赡养老年人的巨大压力。

  在控制风险方面,条例要求,要完善基金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在制定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时,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让基金守住安全“红线”。

  在强化监管方面,条例规定,不仅要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还要加强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同时通过网站、报纸每年向社会公布基金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给老百姓服下“定心丸”。

  整顿“双非”再出新招 介绍组织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最高罚3万元

  5月1日起,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修订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开始施行。

  与修订前相比,新规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加大了整治力度。

  根据新规,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有严重缺陷,继续妊娠可能严重危机孕妇生命健康,法律法规规定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情形之外,均不得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新规建立了部门配合、共同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工作机制,将禁止“两非”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建立了涵盖相关医疗广告、医疗器械和药品的监管制度以及有奖举报制度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特别明确了组织、介绍实施“两非”行为的法律责任,违规行为最高将受到3万元罚款。规定指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线上线下销售商品纳入统一监管 消费者维权有了新保障

  同样遭遇商品质量问题,在线上购买就比在实体店购买维权难?从5月1日起施行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将实体店、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销售方式统一纳入监管,执法过程中法律依据不明确、适用范围不统一的问题将有望得到解决。

  办法通过实体店如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专卖店、小卖部等,以及非现场方式购物如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式提供商品的,统一纳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范围,对线上线下经营者一视同仁,统一开展监管。针对出现的突出问题,监管部门还将开展线上线下商品质量抽检,抽检结果也做到共同适用。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对销售者不得销售的商品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失效、变质的商品;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等六类。

  办法同时规定,工商部门发现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应当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若不合格商品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则应责令辖区内该不合格商品的所有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要追查供货者,供货者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予以处罚。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出台 注重清理“霸王条款”

  《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5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着重解决我国消费群体纠纷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明确,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是诉讼必要条件。根据司法解释,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具体可界定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五种情形。

  消费者经常遇到的“霸王条款”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目标。司法解释明确,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法院可对不合理主张无效予以支持。

  为快速及时制止经营者的不正当经营行为,司法解释规定,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船舶污染内河水域新规禁用溢油分散剂 防止环境二次污染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内河水域将禁止使用溢油分散剂,避免因使用溢油分散剂对内河水域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近年来,内河水运发展迅速,油类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量逐年大幅增长,对我国内河水域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新规进一步加强在内河水域航行船舶在防污染设备的配备、防污染文书的记录保存,以及船舶污染物上岸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与修订前相比,新规明确了船舶污染物清除主体的责任,取消了布设围油栏方案等5项行政报备事项;同时,新增对防治船舶污染大气的要求。新规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并在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减少船舶靠泊时对港口城市造成的大气污染;鼓励船舶污染物通过岸上接收处置,并免除部分船舶污染物处理设备配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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