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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公布 投资账户审批取消

  • 发布时间:2015-08-26 11:42: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李春晖

  据保监会网站消息,中国保监会近日出台了《关于印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解读时指出,《管理办法》取消了对投资账户的审批,将产品由报告制改为备案制。

  答问全文如下: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一、什么是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是指养老保险公司作为管理人,接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委托人和个人委托人的委托,为其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理服务,包括方案设计、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薪酬递延、福利计划等服务事项。

  二、发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意义是什么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养老保障体系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构的作用,提供多样化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基本保障之上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

  二是有利于满足不同类型企业员工差异化的养老保障需求。目前,企业年金在我国企业发起的养老金管理计划中占据主导地位,门槛相对较高,覆盖面有限。我国企业数量众多,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员工的养老保障需求也不同。提供大量就业岗位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创业型企业、小微企业等尚不具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条件,但这类企业在员工的养老保障服务及员工激励等方面也有较大的需求。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服务内容广、方案设计针对性强,可以为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和服务,发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有利于满足不同类型企业差异化的养老保障需求。

  三是有利于发挥养老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养老保险公司是目前市场上唯一专门经营养老金管理业务的专业机构。经过近10年的发展,养老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企业年金最为核心的受托管理、投资管理领域取得了市场领先地位。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管理运作与企业年金相似,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有利于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公司在养老金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和年金给付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为更多的团体和个人在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资金管理方面提供专业服务,更好地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三、《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09年,我会发布了《关于试行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29号),允许养老保险公司试营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业务。2013年,在总结养老保险公司试营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经验的基础上,为了适应养老保障市场发展的需要,我会出台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4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允许养老保险公司进一步开展面向个人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在促进养老保障业务创新发展的同时,进一步规范了养老保障业务的发展模式。《暂行办法》发布后,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产品种类更加丰富,业务规模取得较快增长。2014年以来,为加强新形势下的风险防范工作,更好地保护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配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会决定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出台新的《管理办法》。

  四、此次《管理办法》修订的原则和重点是什么

  《管理办法》修订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以保护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既规范市场,又增强活力;既防范风险,又鼓励创新。

  修订后《管理办法》共六章、六十条,主要就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业务经营、投资管理、风险管控、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经营规范和监管要求。修订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经营门槛。统一要求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企业年金业务或保险业务经营经验。

  二是建立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资本约束机制。为强化该业务的养老保障属性,鼓励发展长期业务,将“短期”业务界定为产品期限在三年以内(含三年)的业务,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合理控制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规模,年度新增业务规模应与公司的资本实力相匹配;同时,针对养老保险公司业务特点的不同,分别建立资本约束机制,对于既经营企业年金业务、又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封闭式短期个人业务年度新增规模为上一年度末偿付能力溢额的10倍;对于仅经营企业年金等年金管理业务的公司,封闭式短期个人业务的年度新增规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

  三是规范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承诺资金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经董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等决策程序通过的养老保障管理方案,或有关政府部门对养老保障方案的批复、核准文件,防止个别机构和人员借该业务谋取私利。

  四是根据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取消投资账户审批。原《暂行办法》中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投资账户开设为审批制,产品为报告制,为配合行政审批改革需要,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办法》取消了对投资账户的审批,将产品由报告制改为备案制。

  五是加强投资管理。保险资金投资范围放宽后,对保险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相较原来的《暂行办法》,此次《管理办法》新增了“投资管理”一章内容。要求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范围比照保险资金相关监管规定;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范围、分类和定义遵照保监会资金运用相关监管规定;明确了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自行投资管理,也可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对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设立的投资组合区分开放式和封闭式;要求封闭式投资组合要满足产品和资产配置的独立性要求以及期限结构匹配性要求;增加封闭式投资组合投资另类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增加对开放式投资组合的流动性管理要求。

  六是将公司适用范围扩大至养老金管理公司。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驱动下,养老保险市场前景被各方看好,保险、银行等金融行业以及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养老保险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这类养老保险专业机构的市场需求逐渐释放。考虑到养老金管理公司与养老保险公司性质相似,主要是名称不同,都有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需求,因此,《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养老金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也应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管理办法》对于防范风险、保护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管理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养老保险公司加强风险防范、保护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强化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独立性要求。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实行第三方托管制度,并按照专户管理、账户隔离和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独立于任何为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二是建立覆盖各类风险的风险管理体系。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对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建立风险管理体系,纳入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覆盖到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并就各类风险分别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三是对个人业务计提风险准备金。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对个人业务每期发行产品按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专门用于赔偿因投资管理机构的不当行为,给养老保障基金财产或受益人造成的损失,并对风险准备金的存放和投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是强化投资风险提示。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向委托人推介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时,应当充分了解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合适的产品供委托人自主选择;在与委托人签订管理合同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投资风险提示函,充分揭示各类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并取得委托人的确认。

  五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养老保险公司通过公司网站或指定网站向个人委托人披露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信息,并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内容;每年向团体委托人提供上一年度的养老保障管理报告,并向受益人提供年度对账单以及个人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每年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基本信息。

  六是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明确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规定,防止欺诈误导客户,防止内幕交易和不正当交易,防止挪用、侵占客户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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