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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个人账户面亏损风险 是否“充公”引争议

  • 发布时间:2015-05-06 08:10:00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郭伟莹

  在养老金支付能力堪忧的背景下,个人账户是否应“充公”引得满城风雨。《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收支不平衡,财政支持难以持续,个人账户面临亏损风险。

  记者了解到,在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下,养老金预计发放年数低于预期剩余寿命8年,养老金投资回报率大幅跑输待遇增长率,继承制还导致养老金额外支出。个人账户亏损风险日趋严峻,有专家建议改革继承制,允许个人账户“充公”。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其中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是从统筹基金列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是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中列支。按现行养老金计发标准,一个职工如果60岁退休,个人账户资金被领完时间是71岁零7个月。如果参保人不能生存至这一年龄,按照规定,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如果个人寿命较长,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以支付时,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转由统筹基金列支,保证个人账户养老金能够继续发放。

  专家认为,个人账户制度难以实现自身收支平衡,缺口越来越大导致风险累积。“这些亏损使得个人账户制度难以完全依赖自有的资金储备来满足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从而难以实现独立、平衡的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杨俊说。

  日前发布的2015年《社会保障绿皮书》显示,我国制度规定60岁退休者的个人账户的计发月数约为11.6年,但60岁人口的预期余寿约为19年。由于计发年数小于预期余寿,使得实际发放的养老金超过了满足精算平衡的水平,从而造成待遇支出大于基金积累的差额。同时,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年度投资回报率约为2%,但是从2005年以来养老金待遇相对于上一年水平的增长率在10%左右,待遇增长率超过了投资回报率可以承受的范围,从而造成养老保险基金亏损。

  此外,现行的继承制还导致养老金额外支出。“我国的个人账户制度规定当参保人去世,其个人账户中未领取的剩余部分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由于失去了这部分本来可以用作支付长寿者养老金待遇的资金来源,个人账户基金面对着系统性的、因长寿导致的额外养老金支出,形成了制度的‘遗产差’性质的亏损。”杨俊称。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多次表示,社会保险首先是保险的属性。他指出,社会保险制度要精算平衡,给付、收缴、投资收益以及替代率、给付年龄都是需要调整的。对于个人账户可继承,大家认为天经地义,但实际上这淡化了保险的性质,变成储蓄了,不是保险了。“保险是互济的概念,买了保险,相当于同等年龄段的人相互之间互济。”楼继伟说,这是老龄化到来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我们当前要解决的问题。

  不过也有多位专家认为,如果去世后养老金“充公”,会削弱社保制度的激励性,对于早逝的人也不公平。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褚福灵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个人账户的设置正是统账结合的优势所在。“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权益,它增强了制度的激励性,也是推进改革的重要措施,因为继承权利的明确可以减少改革阻力,所以这个原则是一定要坚持的,毋庸置疑。”褚福灵认为,这不是制度的不足之处,而是优势。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汪德华说:“我认为个人账户应该可以继承。首先,这是现行法律的规定。第二,个人账户有一个激励作用,若去世后‘充公’则个人账户的激励作用会丢掉。第三,对于早逝的人不公平。”

  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杨良初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资金的安全角度讲,继承制有利于保护老百姓利益。从政府角度讲,不继承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我认为,如果不继承,可能会造成政府在这方面的放松,造成更多的资金流失浪费。”

  “现在之所以出现比较多的问题,是因为我们过去把个人账户做小了。之前个人缴费是16%,现在是8%,这显然是不够的,我认为个人缴费率适当提高、企业缴费率适当降低、总缴费率适当降低是一个可行的方案。提高个人缴费率是解决资金供需矛盾的一个选项。”杨良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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