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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推广落实“水十条” 水污染防治可PPP模式

  • 发布时间:2015-04-28 05:46: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曾金华  责任编辑:王斌

  

  在水污染防治领域推进PPP项目时,应坚持突出重点和存量为主的原则,提升水污染防治的能力与效率。同时,在当前项目投资回报率普遍偏低的大环境下,鼓励对项目有效整合,打包实施PPP模式,提升整体收益能力,扩展外部效益

  4月27日,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部署在水污染防治领域大力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提出逐步将水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

  落实“水十条” 促进多元融资

  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关系国计民生。近日,国务院发布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在促进多元融资方面,“水十条”明确提出,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

  “当前水污染形势严峻,防治水污染任务重、资金需求量大,在政府加大投入的同时,有必要采取多元融资的办法,促进政府与社会对水污染的共同治理。”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在水污染防治领域大力推广运用PPP模式,将有效提高环境公共产品与服务供给质量,提升水污染防治能力与效率。

  《实施意见》提出,在水污染防治领域形成以合同约束、信息公开、过程监管、绩效考核等为主要内容,多层次、一体化、综合性的PPP工作规范体系,实现合作双方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权益融合;建立和完善水污染防治领域稳定、长效的社会资本投资回报机制。

  确定重点领域 坚持存量为主

  在确定推行PPP模式领域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坚持突出重点原则”,纳入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动态名录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支持的地区,率先推进PPP模式。纳入国家一般引导江河湖泊动态目录的江河湖泊,按照逐步推进、务求实效思路,积极推广运用PPP模式。

  同时,《实施意见》要求,水污染防治领域推广运用PPP模式坚持存量为主原则,具体是“以费价机制透明合理、现金流支撑能力相对较强的存量项目为主”。经充分论证的新建项目可采取PPP模式。坚持物有所值原则转化存量项目、遴选新建项目。

  PPP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对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有重要意义。去年以来,中央大力推广这一模式,各省市地方政府也推出了大量PPP项目。除了国务院文件,有关部委相继发布了与PPP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值得注意的是,相关部门还针对特定领域的PPP模式制定了专门的办法。

  “这些不同重点领域公共产品的层次不一样,有的是准公共产品,有的是纯公共产品,建设周期、回报程度、扩散效应等也各异,因此有必要针对各自行业特点,采取差异化的合作模式,进行专门规范。”白景明说。

  健全回报机制 规范操作流程

  《实施意见》对推广运用PPP模式提出了总体要求,包括明晰项目边界、健全回报机制、规范操作流程。“逐步将水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推广运用PPP模式。”《实施意见》明确,鼓励对项目有效整合,打包实施PPP模式,提升整体收益能力,扩展外部效益。

  “在当前项目投资回报率普遍偏低的大环境下,虽然水污染防治PPP项目收益率可能比较低、回收周期较长,但具有收益稳定、长期的特点,对社会资本还是有一定吸引力的。”白景明认为。

  在回报机制方面,《实施意见》提出,综合采用使用者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等方式,分类支持经营性、准公益性和公益性项目。积极发掘水污染防治相关周边土地开发、供水、林下经济、生态农业、生态渔业、生态旅游等收益创造能力较强的配套项目资源,鼓励实施城乡供排水一体、厂网一体和行业“打包”,实现组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在资金支持方面,《实施意见》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运用水污染防治专项等相关资金,优化调整使用方向,扩大资金来源渠道,对PPP项目予以适度政策倾斜。综合采用财政奖励、投资补助、融资费用补贴、政府付费等方式,支持水污染防治领域PPP项目实施落实。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前补助”向“后奖励”转变。鼓励社会资本建立环境保护基金,重点支持水污染防治领域PPP项目。

  “从各地推行PPP模式的情况看,当前应该重点注意提高政府信息透明度,并且要选择好定价模式,对产品进行合理定价,既使公众能接受产品价格,又使社会资本能够获取合理投资回报。”白景明说。(经济日报记者 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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