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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大幅削减审批权 新外资法正起草

  • 发布时间:2014-10-27 07:13: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斌

  主题为“依法治国”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于10月23日闭幕。

  10月24日,商务部党组书记、部长高虎城主持召开党组会议,专题传达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高虎城要求,全体商务干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履行商务工作职责,并提出了8项具体要求。

  就此,记者对商务领域如何坚持“依法治国”专访了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研究员刘敬东。

  推进商务法律建设

  商务部对商务系统依法行政的要求是,大力推进商务法律建设,使商务领域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依法行政体系、严密的监督体系和有力的法制保障体系。您如何看待商务部提出的“依法行政”?

  刘敬东:今年上半年(6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根据这个通知,如果地方政府发布与贸易有关的措施和文件,要求送商务部进行合规性审查。这是中国入世十多年来,为了更好履行WTO义务和承诺,出台的具体切实可行的政策。

  在贸易政策合规方面,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制定与贸易相关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方面做得不是很好。

  比如说,有些地方政府给予某些行业优惠政策时,没有考虑到土地、税收、银行贷款等优惠政策有可能触及WTO的补贴规则,会被WTO视为禁止的补贴。现在,地方政府贸易政策合规还处于起步阶段,也会逐步推开这项工作。

  中国吸收外资正在尝试负面清单登记制。这是否需要清除很多部委规章以及不适应经济发展的法律?您如何看待和建议《外资法》的制定?

  刘敬东: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是国际投资法的最新发展,其指导思想是尽可能少地对外资进行限制,以列出禁止性投资行业名单的做法,来实施外资登记制度。只要不是负面清单涉及的领域,都该对外资无条件开放。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主导和管理经济的做法,现在正逐步向以市场调节为主的管理模式转变,不宜操之过急。具体做法可以是,在试验区试验成功的、考虑成熟的,应尽快推行负面清单;有一些条件还不成熟、某方面缺乏经验的,待经验丰富之后再推开。以自贸区、个别行业审批改革作试点,推行负面清单,这种做法比较稳妥。

  对于统一的《外资法》,商务部目前正在起草新外资法草案,将《公司法》和涉及外商投资的三部法律(简称“外资三法”)合并,出台一部管理外国投资公司和国内公司统一的法律。这是大势所趋。

  对外商投资多头管理的问题,相信在修订外资法和制定统一的公司法时,会考虑到管理职权的分配问题。

  正完善对外投资管理

  前段时间,我国对反垄断法的执行在国际上引来一些不同的声音。不知您如何看这个问题。国际上通行的反垄断法的执行跟我国有什么差异呢?

  刘敬东:中国实施《反垄断法》对内对外是一致的。从目前已经发生的案件来看,对内外是一视同仁。

  反垄断法不是多头管理,不同的垄断行为根据性质不同,由不同的部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管理。

  中国《反垄断法》的制定充分借鉴了欧美经验。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充分给予受调查企业辩护权,每一个程序和步骤都是透明的。

  当然中国的反垄断法也不是尽善尽美,还有一些条款和地方待商榷。随着国内开展反垄断工作经验越来越丰富,今后也会作出一些修改和完善。

  中国对外投资方面,现在也在尝试负面清单制。但是现在并没有统一的《对外投资法》,还是多头管理为主导。商务部在传达学习四中全会精神时,提出加强涉外法律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海外投资权益,切实保障我国“走出去”人员和企业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对这个问题,您是如何看待的?

  刘敬东:就商务部来说,其最新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大幅减少了审批事项。这是重大的举措。商务部在这方面已经做了很大改进。

  对外投资法的管理指导思想和原则是鼓励企业对外投资,并维护中企在外海投资的利益。这个目前还在研究阶段,提出制定《对外投资法》只是建议,还没列入立法规划中。

  目前,对外投资确实还是多头管理。需要审批的项目不仅要经过商务部,根据不同的行业和金额,还得经由国家发改委、海洋局、外交部、农业部、工信部等。现在正在进行的改革是中央部委的审批权下放。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逐步推进,对外投资管理也会逐渐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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