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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规规章今起施行:失信上黑榜 逃税入"D级"

  • 发布时间:2014-10-01 07:43:00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姚慧婷

  

  10月1日起,一批部门法规规章将正式施行。其中,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将同时启动信用管理制度,一个覆盖经济活动各方面的社会诚信体系正在形成。

  失信企业经营活动将受限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将建立违法失信“黑名单”和行业禁入制度,大幅度提高企业违法失信成本,从而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

  条例规定,企业公示信息主要包括即时信息和年报信息两部分。对于公司股东股权转让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信息,企业应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而对于能够反映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和存续状况的年报信息,企业应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报,并向社会公示。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公示。

  根据条例,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连续3年被列入这一名录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即“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有关部门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予以限制或者禁入。此外,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也将对其申请贷款等造成影响。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定期曝光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对于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将通过新闻媒体、社会公告等形式予以曝光。

  据悉,两部条例是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通过建立税收守信激励机制和税收违法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在对严重税收违法行为采取惩戒失信措施的同时,实现对诚信纳税者的守信激励,从而维护社会公平。

  根据办法,纳税信用管理包括纳税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税务机关将根据多种指标评定纳税人的信用级別。纳税信用按百分制分为A、B、C、D四级,逃避缴纳税款、拒绝税务稽查等10种行为将直接判为D级。

  办法指出,税务机关将对公布的涉税案件当事人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如评定为D级,将采取限制出境、任职限制等措施;同时,税务机关还将把违法当事人有关信息向银行、工商等部门通报,供融资授信、行政审批等参考使用,使违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医疗器械将实现监管全覆盖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修订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据悉,这五部规章覆盖了医疗器械领域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突出企业责任,强化研制、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监管,是对今年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全面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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