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动刀”水泥垄断 三巨头吉林串谋被查
- 发布时间:2014-09-10 07:37:00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王凡
仍为横向价格垄断
国家发改委表示,亚泰水泥、北方水泥和冀东水泥通过频繁召开会议的方式,商定水泥的销售价格,并在经营中执行了会议决议约定的价格,达成并实施了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控制了水泥销售价格,损害了下游产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据了解,2013年3月以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对一些地方水泥行业存在的价格垄断行为,组织开展了反垄断调查。经调查,2011年4月14日,北方公司与亚泰公司、冀东公司的相关人员在亚泰公司召开会议,形成了《吉林省重点水泥企业区域价格制定会议决议》,约定外销熟料出厂价格按300元/吨执行,进入辽宁区域熟料出厂价格不低于300元/吨。此后,北方公司和亚泰公司还曾召开过类似会议。
发改委称,考虑到我国水泥产能过剩的情况,上述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持续的时间不长,对市场竞争的损害限于一定的区域范围。据此,对不积极配合调查的亚泰公司、冀东公司处以2012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分别计6004万元和1338万元。对能够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的北方公司处以2012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计4097万元。
针对罚单,亚泰集团昨晚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收到吉林省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今日收到罚单,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正常。截至昨晚19时,冀东水泥尚未发布公告,记者昨日下午致电冀东水泥证券代表,电话无人接听。此外,记者昨日未能联系到北方水泥相关负责人。
律师称罚金比例较低
此次处罚的垄断行为仍为行业内同行之间的价格横向垄断,与此前两次处罚(保险行业、汽车零部件行业)相同。
从公告中不难发现,此次发改委并未提到有主动举报的企业,因此,罚单中并未出现因“宽恕原则”而获得“免罚”的企业。与此同时,此次罚金比例为1%和2%,与此前开出的罚单相比,比例较低。
对此,反垄断专业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志松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按照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罚金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到10%,执法机构有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的违法性质、时间、情节等,选择最终处罚的比例。
上个月发改委对日本十二家汽车零部件、轴承企业开出罚单,处罚比例在4%和6%。邓志松认为,日本汽车零部件企业超过十年的垄断,比上述水泥企业明显时间长得多,因此,处罚也就比较重。
■ 分析
企业“抱团取暖”潜规则遭警示
今年5月初,工信部下达了2014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任务,其中水泥5050万吨。与今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今年目标相比,水泥行业淘汰任务量大幅上调850万吨。光大证券研究员陈浩武也在中报分析中表示,三季度为北方水泥传统旺季,但北方地区受困于产能过剩需求不振泥潭,短期内供需格局难以逆转。
罚单信息显示,三家被罚公司商议价格的地区多集中在东北地区。据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报告,东北三省主要的水泥生产企业有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水泥和北方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在东北的市场占有率合计已超过80%。
据财报显示,亚泰集团2013年度净利润2.18亿元,此次罚金占去年净利润的比例为27.5%。冀东水泥2013年度净利润3.44亿元,此次罚金占去年净利润的比例为3.9%。
卓创资讯水泥行业分析师卢宁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此次罚款除了影响利润外,也会影响到公司声誉。对行业而言,因水泥行业存在“抱团取暖”的潜规则,此次罚款或对其他区域的水泥企业产生一定的警示作用。如果国家发改委没有进一步对其他区域的水泥企业进行处罚,此次罚单并不会对整个水泥市场产生实质影响。(赵嘉妮)
■ 延展
发改委官员称反垄断执法会一视同仁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日前在媒体撰文称,目前发展改革委调查处理的一些反垄断案件确实涉及外资企业,但不能据此认为反垄断执法仅针对外资企业。对所有市场主体同等对待,这是《反垄断法》的精神,也是执法始终坚持的原则。执法只从垄断行为出发,不管主体性质如何,只要实施了价格垄断行为,都会被一视同仁查处,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会因企业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
此前,发改委针对汽车业外资企业开出超12亿元的“天价”反垄断罚单,被指反垄断针对外资企业。
■ 相关
反垄断下一步或查医疗业
近期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反垄断动作频频。最近消息显示,半导体、医疗器械等相关行业将成为新的反垄断审查目标。
据商务部网站日前披露,9月1日至3日,商务部反垄断局郑文副局长带队赴上海进行调研。“将通过实地走访企业、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深入了解半导体、医疗器械等相关行业的市场竞争状况。”
从去年至今,由国家发改委主导的反垄断调查一直持续,并且已经涉及汽车、眼镜、液晶面板、奶制品、白酒等多个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