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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在WTO互起诉案例增加 发展中国家劣势有改善

  • 发布时间:2015-02-16 13:17:00  来源:环球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斌

  从关贸总协定(GATT)时代零散、个别的协议和机构到WTO系统、统一的解决方案,WTO的争端解决机制逐渐司法化。由于在任何成员国之间发生适用争端解决机制的纠纷都必须适用机制,且WTO的《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协定》中规定对于不服从裁决的国家可采取报复措施,因此如今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具有国际法院的性质。

  在WTO之前的时代,贸易争端多由国家之间的磋商谈判来协调,但是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体量小,发展底子薄,很难从发达国家那里获得足够理想的条件。WTO通过将争端解决司法化,逐渐使得经济争端的解决原则从“实力型”过渡到“规则型”,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劣势得到很大改善。

  截至2012年三月,美国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被申诉方的114个案件中败诉107次,欧盟在作为被申诉方的70个案件中败诉67次,败诉率分别达到了93.9%和95.7%,被称为WTO第一案的委内瑞拉和巴西诉美国汽油规则案以发展中国家胜诉而告终。该案并不是特例,据统计,除去新兴市场经济体(也就是快速发展的亚非国家),发展中国家的胜诉率达到100%,发展中国家的整体胜诉率也超过九成,高于发达国家的整体水平。

  发展中国家在裁决程序中战胜美国等经济巨头可以说是“家常便饭”。例如世贸组织(WTO)仲裁委员会2013年8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印尼与美国丁香烟纠纷案特别会议上,裁定美国败诉。按照WTO仲裁委员会的判决,美国2009年颁布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是一种歧视性的政策,违背了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截至到2014年4月,涉及中国的贸易诉讼案中,有14起已经结案。就总体情况来看,中国到目前为止胜诉5起,败诉7起,2起打平。考虑到争端协调机制倾向于申诉方,而中国主要作为被申诉方参与进案例,这个结果说明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并不怎么吃亏。

  例如中国起诉美国在对中国进行反倾销、反补贴的“双反”调查中采取的规则不公平的申诉中WTO就在2014年4月裁定,美方在近年对华发起的25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未能进行避免双重救济的税额调整,违反世贸规则,从而支持了中国的诉求

  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DSU)的规则主导以及相对更强调法律原则的特点,自其诞生以来,很快得到发展中国家的青睐。从1995年最开始发达国家占申诉方比例70%以上,逐渐调整到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占申诉方平均过半的比例。发展中国家已经成为争端解决机制最大的“客户”

  WTO相关协议中还特别规定若干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例如DSU第八条第十款规定,当辩诉两造分别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时,裁决争端的三人专家组(相当于法官)必须有一个人来自发展中国家。

  现代意义的贸易战指的是主权国家之间利用关税等政策手段,对他国的经济政策施加压力的做法。例如在2001年中国加入WTO前夕就和日本就爆发了“蔬菜贸易战”。由于中国出口日本蔬菜数量激增,日本政府迫于国内农业集团压力对中国进口蔬菜施加了“反倾销措施”,而中国政府也随之对进口日本的汽车、冰箱等施加了惩罚性关税。这次争端持续了300多天才在两国政府的磋商下解决,对两国的贸易往来造成损害,实际上没任何人得益。

  从关贸协定(GATT)开始,世界各主要经济体就开始为缓解贸易战进行制度和组织建设。从GATT发展而来的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就是为了遏制会员国之间爆发破坏性贸易战而进一步发展起的双边、多边协调仲裁机制。

  美国和欧盟互相起诉对方的案例,分别占各自总申诉案例的20%以上,如截至2012年,美国起诉的100件案例中,19件针对欧盟,占第一多数。但这并没根本上影响美国与欧盟之间的经贸往来,其实两者互为最重要的贸易伙伴。

  中国和美国在诉讼中互相起诉每年都在上升,但不妨碍两国经济关系日趋密切。

  同属东南亚,经济交往密切的菲律宾和泰国,也因为泰国对菲律宾进口香烟收取高额关税而求告WTO解决争端。WTO在2010年判决泰国的作法不符合WTO规定,需要降低关税。

  实际上,正是由于经济体之间的贸易往来不断扩大,既有的惯例和规则才显得不够用,进而不断产生摩擦,进而产生仲裁的需要。仲裁的首要目的不是惩罚。诉求未被支持的一方不必支付罚款,而只需要调整自己的策略。世贸组织和争端解决机制就是通过判决理顺规则,发展惯例,摸索出一套让彼此都能接受的贸易规范,以便使世界市场运作的更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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